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2021-06-09 02:49:47 字數 2892 閱讀 502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裝置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裝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定明顯標誌。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十七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

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第十九條:運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准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

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定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裝置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七)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牴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一 定義 1 隔離貯存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2 隔開貯存 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3 分離貯存 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4 禁忌物料 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

危險化學品儲存 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生產 經營 儲存 運輸 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安全生產法律 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

六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第1章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 含合資企業 生產 經營 儲存 運輸 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安全生產法律 其它有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