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權出讓合同

2023-01-03 14:27:01 字數 4490 閱讀 7441

出讓方:杭州拱墅投資發展****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就甲方管理的杭州市拱墅區富越香郡(s3地塊)地面公共停車場經營權出讓相關事宜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一、經營標的

經營標的:杭州市拱墅區富越香郡(s3地塊)地面公共停車場共計102個停車位三年經營權。

二、經營標的的用途

本標的的經營權要求用於停車場經營、管理,乙方在經營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變更經營範圍,不得超範圍經營。乙方如在停車場經營第三產業,需經甲方書面審批同意方可執行。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三、停車場改造期及經營期限

提車場改造期:1個月,自停車場移交完畢次日起開始計算,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經營期限:三年,自停車場改造期結束日的次日視為停車場經營權合同起始日,停車場改造期結束日的次日起滿三年之日為出讓期限屆滿之日,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經營權出讓費、停車場經營權出讓保證金及其它費用

1、該經營權第一年出讓費為¥ 元(大寫:人民幣 );該經營權第二年出讓費為¥ 元(大寫:人民幣 );該經營權第三年出讓費為元(大寫:

人民幣 )。

2、停車場經營權出讓保證金(第一年出讓費的50%)為¥ 元(大寫:人民幣 )。該經營權出讓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出讓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擔保。

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甲方有權不予返還保證金或直接從該保證金中扣除相關費用。

保證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行為被甲方抵扣其他應由乙方承擔或支付的費用或違約金的,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十五日內補足上述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經營權出讓保證金待經營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乙方結清所有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後由甲方無息退還(經營期限內乙方如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甲方要求需要被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除外)。

4、改造保證金金額為5萬元,由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甲方支付。該改造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出讓費及水電費等其他費用,僅是乙方履行停車場改造的擔保。改造保證金待乙方對合同停車場改造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由甲方無息退還。

5、停車場範圍內乙方經營用的電費、水費由乙方承擔,由甲方在規定時間代收代繳。

6、乙方因上述經營按規定應向**有關部門繳納的費用由乙方自理並準時繳納。

五、經營權出讓費由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後用。支付方式:

1、乙方應自《成交確認書》和本經營權出讓合同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杭州產權交易所付清首期出讓費(第一年出讓費的50大寫:人民幣 )、經營權出讓保證金大寫:人民幣 )並向甲方提交改造保證金。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該合同年出讓金的0.2%作為每日的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30天,視乙方根本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已簽訂的《停車場經營權出讓合同》,杭州企業產權交易中心****有權單方解除《成交確認書》,不予返還乙方已付的交易資金並有權追究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2、後續出讓費乙方應在上個支付期屆滿日的10日前通過銀行轉入甲方指定賬戶。

甲方的帳戶資訊:

開戶銀行:杭州銀行湖墅支行

收款人名稱:杭州拱墅投資發展****

銀行賬號:3301040160009581268

六、特別事項說明及乙方應承諾的事項:

1、本次停車場經營權出讓甲方與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本《停車場經營權出讓合同》為準。

2、出讓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改變停車場用途。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實施轉租或分租停車場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場所等上述行為時,自該行為做出之日起至該行為終止之日止,乙方每日應向甲方支付三年總出讓費的0.2%作為每日的違約金。

如在乙方擅自轉租、轉讓、轉包、轉借超過15日未改正的,甲方除可依上述約定收取違約金外,還有權解除合同並立即收回停車場,同時沒收保證金。

3、本停車場改造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改造方案需經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除監控系統外),改造後場地內的少部分車位應突顯文化創意塗畫因素,改造方案應符合杭州市社會公共停車場(庫)相關要求。改造期限即為合同停車場改造期1個月,改造是否合格以甲方驗收為準,改造後不得更改原交警已驗收的停車泊位。如無特殊原因未按期改造完畢或未按甲方要求進行改造,甲方有權沒收其提交的改造保證金,改造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提供經營停車場相關依據。但由於停車場至今尚未辦理權證,乙方在場所內進行經營活動前,如尚無經營許可證照的或未進行註冊的,則應自行向**有關部門自行申請經營所必要的執照、批准證書或許可證等。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作為甲方的必要的協助,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對乙方辦理**有關部門批准必要的執照、批准證書或許可證等手續不作任何保證、不承擔任何責任。

5、合同簽訂後,乙方按杭州市物價局停車收費標準正常經營收費。

6、合同簽訂後,乙方在停車場內停車位包月、包年收費標準須報甲方審核、報備,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否則甲方有權制止乙方的停車位包月、包年收費標準,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7、合同簽訂後,若因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相關政策要求須在標的停車場內安裝、運營充電樁等設施裝置,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不得將該類停車位轉租、轉讓、轉包、轉借,充電樁停車位相關物業管理由乙方負責,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停車場出讓合同乙方不得更改。充電樁占用車位所帶來的停車收費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8、合同簽訂後,乙方應無條件按照甲方要求對充電樁停車位進行管理,乙方不得將該類停車位轉租、轉讓、轉包、轉借,充電樁停車位相關物業管理由乙方負責,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停車場經營權出讓合同乙方不得更改。

9、出讓合同期屆滿後,乙方在經營管理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處理解決,與甲方無關。

10、乙方應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費。收費標準根據《杭州市**辦公廳**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區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4】101號)檔案精神執行,如收費標準調整,按新的實施辦法實行,如乙方擅自更改收費標準,由此產生的法律、債權、債務、投訴問題由乙方自行處理解決,與甲方無關。

11、經營期間,乙方如需安裝廣告牌、充電樁等第三產業設施、裝置,必須報甲方審核並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乙方不得進行安裝,否則甲方有權制止乙方的實施行為,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12、合同簽訂後,停車場出讓合同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保潔、綠化、安全管理及設施、裝置維修)由乙方負責;停車場合同區域內的道閘系統、照明系統、消防系統及停車場改造後的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使用產生的費用及相關維護工作由乙方負責,物業服務及維護標準按甲方要求執行。

13、合同到期後,乙方應無償將該停車場的所有裝置、設施移交至甲方。

七、經營標的裝修及設施的維護保養

1、乙方對經營標的進行內部裝修改造,應在不改變原結構的基礎上,堅持可逆性原則實施內部裝修, 如需外部的必要性裝飾裝修,其裝潢風格、色彩應按甲方標準執行。所有裝修必須報甲方審核並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乙方不得進行裝修整改,否則甲方有權制止乙方的實施行為,制止後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甲方有權進行對裝修全過程監督和指導,若有關管理部門對乙方的裝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應按要求立即整改其裝修。

3、乙方負責對停車場(庫)內的場地、公用裝置、設施或裝置(包括機械停車庫、消防安全設施裝置、水電**系統等)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4、在標的經營期內,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公用裝置、設施或裝置出現的任何損失或故障,均由乙方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

5、乙方在經營期間負責經營標的的清潔、保養、維護和殘標的清除。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經營權出讓費、經營權出讓保證金、改造保證金和營運期間發生的水、電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2)有權因檢查場地結構、改造、檢修裝置設施、救災、排除危險、維護安全等原因隨時進入乙方經營範圍進行工作。

(3)有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監督乙方守法依約經營,監督經營標的的用途。

(4)有權對乙方停車場範圍內的裝飾裝修進行審批,未經同意不得進行,對發生的損壞、損失,乙方應予以修復和賠償。

(5)有權進行對裝修全過程監督和指導,如發現不符要求的乙方應及時予以糾正。

(6)當發現乙方有損甲方財產及對外形象的行為時,有權要求乙方終止、整改並承擔相應責任。

(7)有權依法追究由於乙方違反、違規經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8)乙方提前終止合同的,甲方有權全部沒收保證金。

(9)有義務於移交時按合同約定提供完整的經營場地、附屬設施裝置。

(10)有義務保障乙方在守法依約經營的情況下不被干擾而自主經營。

(11)負責對廣告**及製作、發布質量的監督、巡視,發現違反廣告發布有關規定的及時告知乙方,乙方須在甲方通知時限內完成整改。

(12)如遇市政規劃或**要求終止合同的,需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3)為乙方經營停車場(庫)提供最大便利,協助乙方辦理與停車場(庫)經營相關的手續。

(1)有權守法依約正常經營,自負盈虧,自主經營。

(2)有權經報請甲方審核並書面同意後,對經營標的進行必要的裝修改造。

(3)有義務準時交納經營費和其它費用,以及工商、稅務等部門規定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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