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

2023-01-03 02:54:04 字數 4908 閱讀 4863

一、村務公開制度

為做好村務公開工作,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內容要規範:一是財務公開。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是村民自治事務公開。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幹部報酬、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民主決策事項要及時公開。三是協助上***的政務公開。

如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四是村民意見徵詢與反饋情況公開。另外,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公開。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繼續堅持公開。

二、公開形式要規範:要設立固定的公開欄。還可通過廣播、電視、「明白卡」、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三、公開時間要規範: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每季度首月上、中旬為村務公開時間。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及時公開;集體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四、公開程式要規範:基本程式:

1、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

2、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3、提交村兩委(支委、村委)聯席會議討論審查;

4、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委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5、聽取群眾對公開的內容的意見和建議,並在10日內作出解釋或答覆;

6、對村務公開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妥善保管。

五、公開管理要規範:有專人負責村務公開工作,它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負責公開陣地的保護,尤其是固定公開欄要防止櫥窗被打破、紙張被撕毀、筆跡被塗抹等;二是負責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反映、意見和要求,並反饋給村委會,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三是負責村民的查詢,對村民查詢應件件有著落。

六、村民群眾對村務公開的滿意率要達到85%以上:每年年終由村兩委組織黨員、村民代表、村務公開監督員、村民小組長對本村村務公開情況進行一次測評,滿意率達到85%以上,滿意率低於85%的,要及時查詢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改正。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村務民主決策制度

為避免村務決策的失誤,增強決策人員的責任意識,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務決策的內容包括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幹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屬於村務決策的內容。

二、村務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三、民主決策的程式:

(一)方案的提出。由村黨組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村**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方案;

(二)受理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研究提出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三)徵求意見。村黨組織就方案的內容,廣泛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並就其合理性、合法性問題諮詢有關部門,在提交會議決策前要將方案內容提前三天對村民公布;

(四)討論方案。由村委會將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時要讓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發表意見;

(五)表決方案。凡是會議表決的內容均應按照《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規定的參會人數、表決人數、表決形式和有效票數來進行;

(六)監督執行。由村黨組織、村委會組織實施村務決策事項的辦理,並將表決結果、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及時向村民公布,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

四、集體決定作出的決策,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村務決策的具體內容,要形成書面記錄並妥善儲存。

五、建立村務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裝置、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三、村民會議制度

為了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的權力機構,有權討論和決定本村村民自治的各項活動和重大問題,具有選舉權、設定權、監督權、建章立制和決策權。

二、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三)討論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四)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七)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30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四、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人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做決定應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五、召開村民會議的主要程式:

(一)清點參加會議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布會議有效和會議開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和討論事項;

(三)村民就會議議題及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在討論中,與會人員應就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明確意見;

(四)經過充分討論和審議後,主持人宣布對議題和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如意見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也可以採取舉手方式表決。所做決定應有到會半數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宣布會議表決結果和所決定的事項,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階段工作。

六、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

四、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下列事項:

1、村幹部報酬標準;

2、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及勞務補貼標準;

3、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

4、村內舉辦其他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

8、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及「五保」物件的確定;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村務公開方案;

10、討論決定下屆村民委員會組成職數、人數和村民代表人數;

11、推選村會計、出納、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四、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決定應當獲得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程式:

(一)清點參加會議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布會議有效和會議開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和討論事項;

(三)與會村民代表就會議議題及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在討論中,與會人員應就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明確意見;

(四)經過充分討論和審議後,主持人宣布對議題和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如意見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也可以採取舉手方式表決。所做決定應有到會半數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宣布會議表決結果和所決定的事項,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決議,要及時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絡戶。

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徵求村民的意見;會後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式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會議都要認真做好書面記錄和會議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

五、村民代表聯絡戶制度

為擴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村民代表聯絡群眾的橋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由村民代表所在的村民小組確定代表聯絡戶,並在本村民小組公布,頒發村民代表手冊。

二、村民代表要經常走訪聯絡戶,傾聽村民群眾的呼聲,了解村情民意。村民代表每個季度至少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一條民情資訊、乙個議案、乙個村民關注的問題。

三、村民代表負責向聯絡戶傳達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並組織和帶領聯絡戶執行有關決議、決定;村民可以把意見和建議,通過村民代表向村民代表會議反映。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兩委聯席會議制度

為了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促進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即村兩委)的團結協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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