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023-01-02 23:30:03 字數 893 閱讀 3292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559號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已經2023年8月12日***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資訊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資訊共享。

第五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評價

第七條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和評估以下內容:

(一)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

(二)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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