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幾項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2023-01-02 22:24:03 字數 2732 閱讀 2814

一、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 每月定期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會議,會議由司法所長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員及調委會主任參加,並做好記錄,寫出排查工作報告,報縣司法局基層股。

2、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資訊員網格。城鎮要每棟樓設立一名資訊員,各社群(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資訊員名冊,司法所要掌握資訊員總數,對資訊員定期指導和培訓。

3、 要堅持全面排查與重點排查、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要重點開展矛盾排查工作、切實做到心中有數。

4、 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認真填寫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對於即將激化或應當立即調解的糾紛,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應先行調解,再補辦糾紛登記手續。

5、 鄉鎮(街道)司法所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分析梳理,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取得實效。通過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對重要情況的分析要及時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黨委、**匯報。

6、 堅持邊排查邊調解,能夠當場調解的簡單糾紛要當場調解;一般糾紛按調解程式進行調解;重大疑難糾紛或易激化的糾紛,要組織力量集中進行調解,鄉鎮(街道)要將分類調解流程在公示欄內進行公示。

7、 對超出人民調解組織能力或受理範圍的糾紛,登記後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需要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予以配合。

8、 對排查不力或人為延誤調解時機而使矛盾糾紛激化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逐級追究司法行政機關失職人員的責任。

二、 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

1、 重大疑難糾紛是指:有可能出現的小規模衝突事件、****件;情況緊急、問題比較突出、容易激化成規模較大的械鬥性衝突事件;已釀成較嚴重後果或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矛盾糾紛;跨地域或設計兩個以上鄉(鎮)、村(社群)的矛盾糾紛;久調不決,糾紛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複雜的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糾紛;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疑難、複雜的矛盾糾紛。

2、 對經排查或其他方式發現在本轄區內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無論是否調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時間向上級調解組織、司法所報告,同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司法所要掌握報告的層次和進度,堅決防止漏報、遲報。

3、 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要實行「零報告」制度,確保對重大疑難糾紛事先能知情,事頭能控制,事中能妥善處理,事後能上報結果,增強重大疑難糾紛的控制力。

4、 報告重大疑難糾紛應明確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事態發展趨勢、調處結果、採取的應急措施、擬辦意見等內容。

5、 對因司法所工作人員及各社群(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瞞報、漏報、遲報重大疑難糾紛而釀成嚴重後果的,要逐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員)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制度

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員)是指易發多發矛盾糾紛的區域、領域和人群(員),是人民調解工資的重中之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工資指導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指導,真正做到從深層次,源頭上化解矛盾,從根本上消除不穩定因素。

1、 重點區域主要是指易發多發矛盾糾紛的行政接邊地區、大型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重點領域是指易發多發矛盾糾紛的醫療機構、勞動部門、環保部門、智財權部門、交通部門等;重點人群(員)主要是指易發多發勞務、家庭等糾紛的外來務工人員、城鎮弱勢群體、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等。

2、 要摸清底數。司法所要深入社群搞好調查研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方法,切實摸清本轄區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員)的底數,掌握易發多發矛盾糾紛的具體時段,特點和規律,研究制定針對性強、可操作的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全力抓好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員)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3、 健全調解組織。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推進重點區域、重點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力爭使人民調解組織網格覆蓋率達到80%以上。

4、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重點區域、重點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要有三名以上專職調解員,調解員應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有條件的地方最好配備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調解員,以逐步實現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

5、 及時發現掌握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員)的各種矛盾糾紛並及時進行調解,避免矛盾糾紛激化。對不屬於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範圍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 矛盾糾紛資訊收集、反饋制度

6、 以社群(村)為單位建立資訊傳遞與反饋小組,力爭在城市樓樓都有資訊員;企業的車間、失業單位的科(室)都有資訊員。資訊員的主要任務是深入群眾之中,採取各種有效手段,依法收集、反饋矛盾糾紛資訊,並及時向調解組織反饋。

7、 對於資訊員收集、反饋的重要矛盾糾紛資訊,調解組織要及時向司法所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傳遞、報告。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派人協助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並及時向當地**或有關部門傳遞資訊。

8、 資訊傳遞可採取以下形式:即口頭傳遞、書面傳遞、**傳遞、傳真傳遞等方式。

9、 重大矛盾糾紛資訊,司法所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要進行登記備案、梳理分類、分析研究,總結其規律特點,以便今後更好地指導工作。

10、 要定期對人民調解資訊員進行培訓,每年司法所至少要結合本地發生矛盾糾紛的實際,組織一次資訊員業務培訓,以提高他們的識別、判斷矛盾糾紛的能力,保持資訊的傳遞和反饋渠道暢通。

五、 矛盾糾紛調解督辦制度

1、 鄉鎮司法所負責本轄區發生的特大矛盾糾紛調解案件的督辦。

2、 負責矛盾糾紛督辦的部門或單位以「以矛盾糾紛督辦單」的方式進行督辦,註明督辦機關、督辦事項、督辦時間等等。

3、 接到督辦的單位或調解組織要立即制定調解方案,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工作責任,在限定的時間內做好調解工作。

4、 對已經辦結的調解案件,負責辦理的單位和調解組織原則上應將調解處理情況在一周內向督辦單位書面報告。

5、 因排查調處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督辦單位以督辦通知單的形式,督促相關調解組織解決,造成嚴重後果的要逐級追查督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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