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下建築面積」等概念的法規檢索

2023-01-02 18:57:07 字數 2390 閱讀 5697

一、《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 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二、《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算規範》(滬建權籍〔2017〕583號)

1.房產面積測算的總則

1.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房產面積測算分為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和共有建築面積攤算,其中共有建築面積攤算包括專有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測算、共有建築面積測算與分攤。經共有建築面積攤算,計算出產權建築面積(套建築面積)。

3.3.1套內建築面積計算

套內建築面積=專有部位邊界牆體中心線所包圍的水平面積+專有陽台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內使用面積(2)套內牆體面積(3)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2. 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2.1 (一般規定)

2.1.1房屋建築面積係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或高度)2.

2公尺(含2.2公尺)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2. 2 (建築面積計算細則)

2.2.3地下室、半地下室

(1)層高在2.20公尺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牆(不包括防潮層及保護牆)水平外圍計算建築面積。

(2)與室內連通的有透明結構頂蓋的地下室採光井,按其圍護結構水平外圍計算建築面積;與室內不連通的有透明結構頂蓋的地下室採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採光井不計建築面積。

三、《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工程專案資訊資料標準》(建辦市〔2018〕81號)

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字(房屋建築工程)》(gf-2015-0209)

10.2 合同**形式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建築面積(包括地上建築面積和地下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單價或實際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等進行合同**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的調整方法。

五、《浙江省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33t1152-2018)

5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築面積以建築占有的空間為基礎進行計算。地上、地下建築面積應分別計算。

5.1.3 地上地下建築面積區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築空間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室外地坪以下的計入地下建築面積;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頂板面結構標高高於室外地坪1.50m 以上的(包括區域性位置與地面一層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保護牆和出入口有頂蓋的坡道),計入地上建築面積;

5.2 計算細則

5.2.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採光井等空間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和保護牆)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 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 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頂蓋的坡道,不論頂蓋是否高於室外地坪1.50m 以上,均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入地下面積;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類井道(不包括採光井)、樓梯間和電梯間等,位於地面建築內部或附著於建築外牆的,頂板面標高低於室外地坪1.50m 及以下的,計入地下建築面積;頂板面標高高於室外地坪1.50m 以上的,計入其所通過的地上各層的面積。

獨立地面建築之外、有圍護結構和頂板面標高高於室外地坪1.50m 以上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高於1.50m 及以下的計入地下室面積。

結構層高在2.20m 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 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4 有頂蓋的地下室採光井應按一層計入地下室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 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 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結論:經查詢上述規範性檔案和標準的規定,有「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等用詞;「地下面積」一詞在《浙江省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出現了一次,從上下文文意看,此處「地下面積」應該是「地下建築面積」的簡寫。

雖然國家和上海市規定層面,沒有「地下建築面積」概念的明確解釋,但是綜合上述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建築面積」包括「地上建築面積」和「地下建築面積」。

而根據《浙江省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的界定,「地上建築面積」是指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築空間面積;「地下建築面積」是指「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築空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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