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申請執行裁決被裁定部份不予執行研究與分析

2023-01-02 16:24:05 字數 1484 閱讀 2619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

xx公司申請執行裁決被裁定部份不予執行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香港華興發展公司。

被申請人:廈門東風橡膠製品廠。

2023年6月19日,以香港華興發展公司為乙方,廈門東風橡膠製品廠、廈門軸承廠、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公司為甲方,在廈門簽訂「合資經營廈門橡塑製品****合同」。2023年10月12日,廈門市**經濟**委員會批准該合營合同。同年12月24日領取合營企業營業執照。

經營中,因合作不協調,合營各方均表示要終止合同。因對終止合同後的清盤方案達不成協議,最終未形成終止合同的董事會決定。申請執行人遂於2023年3月27日按合同約定提交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其中被申請人廈門東風橡膠製品廠是以廠房實物投資,須辦理廠房過戶手續,以便對合資企業進行清算,並在其2023年12月20日的終局裁決中,以第二項裁決被申請人應於2023年1月30日前將構成其出資的廠房的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因被申請人未履行裁決,2023年6月5日,申請執行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92〉貿仲字第2051號裁定書。

法院審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在執行仲裁委員會〈92〉貿仲字第2051號裁決第二項時,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證明執行標的物不歸其所有。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查明,被申請人作為出資的廠房,是其在文革期間在他人菜地上所蓋的違章建築,始終未能辦理產權登記。據此,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對裁決中所指的構成其出資的廠房不擁有產權,不可能辦理過戶手續,該項裁決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5月3日裁定:

申請執行人香港華興發展公司申請執行的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92〉貿仲字第2051號第二項裁決不予執行。

專家評析

本案系人民法院執行的涉外仲裁案。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人民法院受理後,在執行中,被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並提出證據證明裁決事項不能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對此,被申請人認為其所投資的廠房雖已投入合營體使用,但未向房管部門進行產權登記。

經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該廠房是被申請人在文革期間在他人菜地上違章建成的,始終未辦理產權登記,被申請人不擁有合法產權。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這一事實即裁決被申請人辦理廠房過戶手續,顯係錯誤。對於這一錯誤,作為涉外仲裁申請執行案,受申請人民法院本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仲裁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理。

但該條規定的4種不予執行的情形,不包括本案裁決的情形。而本案裁決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不予執行的規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規定,適用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仲裁裁決部份不予執行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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