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縣營上鎮大則勒煤礦三號井煤礦
制度大則勒煤礦三號井
二o一二年度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第四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第五章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第六章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第七章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第九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第十章職業病診斷鑑定及****制度
第十一章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第十四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五章附則
營上鎮大則勒煤礦三號井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雜訊、高溫等。
第三條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在預防」的方針。
第四條凡我礦範圍內發生職業安全健康事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為了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大則勒煤礦三號井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生產礦長、技術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
成員:煤礦井下全部管理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技術科,辦公室主任由安全副礦長兼任,負責全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必須設臵一名職業安全健康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具體工作。
第七條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部署本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二)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臵。
(五)定期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療養。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七)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向安全科報告,並向員工公布。
(八)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第八條礦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配備專、兼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三)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員工對礦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召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畫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五)根據「三同時」原則,礦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組織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七)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礦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礦長的職責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二)組織制定(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三)根據機構設臵,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四)制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畫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五)直接領導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和檔案。
(六)組織對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面宣傳教育與培訓。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七)經常檢查全礦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並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八)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員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九)對發生的職業危害事件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十)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條其他部門的職責
在礦職業安全健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畫,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一)衛生監督科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負責制訂(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
2、完善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按照規定組織員工健康查體,及時發現職業禁忌患者並提出處理意見,對職業病人進行鑑定、診斷、療養、**;負責各生產場所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3、對職業危害專案進行申報;
4、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專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5、定期監督檢查全礦各單位職業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展情況。
(二)機電運輸部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3、對井下供電、壓風系統、機電硐室、帶式輸送機、電瓶車、四大運轉等機電裝置、井下風鑽、風鎬、風煤鑽、乳化液幫浦等裝置職業危害負管理責任。
(三)通防技術科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搞好我礦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按照規定送檢粉塵樣品;
2、落實井下粉塵、雜訊、高溫、職業中毒作業的防治措施;
3、監督井下各崗位職業病危害警示標示的設臵情況;
4、健全井下職業防護設施台賬及檢修記錄,確保井下通風防塵設施完好。
(四)安監處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制定並設臵全礦各職業危害崗位操作規程;
2、負責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3、對全礦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員工進行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工作;
(三)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對單位的裝置、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採取措施及時解決;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救治;
(六)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第十二條員工入礦時由物資管理科負責將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並在礦醒目位臵設臵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三條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臵,設臵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一)在員工崗前培訓時,要告知員工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二)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並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三)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時,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並在裝置的醒目位臵設臵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由衛生監督科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五章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五條礦利用《華煤之星》、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第十七條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第十八條礦安全培訓室每年必須對員工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訓,並將培訓安排納入到每年的培訓計畫中。
第十九條培訓內容主要有
(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五)發生事故前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條培訓的物件與方式
(一)礦領導、職業安全健康專職人員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由省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複訓。
(二)對新入礦工人、新調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
(三)每年組織所有在崗人員進行一次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時間不少於2學時。
(四)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要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經過監測工操作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培訓由安全培訓室組織,要求安全培訓室制定培訓計畫,落實培訓內容,做好培訓記錄,必須做到每次培訓有簽到表、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錶。
第六章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威信縣鑫源煤礦職業 安全健康 管理制度 二0一三年二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目錄1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3 2 職業危害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8 3 職業危害告知制度9 4 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12 5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14 6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7 7 職業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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