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管理制度 現場管理 考核及獎懲辦法

2023-01-01 23:09:02 字數 4936 閱讀 8716

安全(現場管理、考核及獎懲辦法)

1 適用範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施工現場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及獎懲辦法。

2 引用標準

2.1 《電業生產安全規程》(dl408—91)。

3 管理職能

3.1 本公司外包的電力建設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歸口監督管理。

3.2 外包方,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具體實施和管理。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4.2 審查施工隊專案負責人安全意識及其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隊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4.3 在下達工程施工任務時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並監督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4 組織編制建設專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4.5 當施工隊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時,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隊承擔。

4.6 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和執行安全合同。

4.7 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經逐級審核,審定後組織實施,資料必須報建設單位審核備查。

4.8 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技術能力審查,並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4.9 施工隊安全生產管理:

4.9.1工程隊負責人應對本隊伍員工勞動保護和安全施工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規則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事故要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9.2班組長,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

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構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裝置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4.9.3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施工規則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裝置,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施工前安全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隊長報告。

4.9.4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架線,立塔,爆破,吊裝,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徵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審核同意方可實施。

4.9.5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窒息,燒傷等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裝置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現場,木工間和儲備易燃易爆器材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現場安全紀律

4.10.1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應帶頭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其他人員無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0.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有督促和檢查現場安全紀律的職責。

4.10.3施工隊員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10.4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4.10.5各單位人員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嚴格執行裝設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的規定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子和隨吊盤上下。

4.11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4.11.1建設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及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互查,通過召開現場會,評比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來促進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隊除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幹部,技術幹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4.11.3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

要制定整改計畫,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4.12施工現場發生事故調查和處理

4.12.1施工隊發生**事故,必須遵照***關於工人職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

事故報告要及時,不准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其中,施工隊發生**事故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發生**事故要及時通報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4.12.2發生重大**事故,各單位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裝置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範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4.13獎勵與懲罰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經建設單位檢查評比或成績突出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給予一定的榮譽獎或物資獎:

a) 認真執行本條列,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b)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經建設單位在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人員),可給予批評和經濟處罰:

a) 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b)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c) 發生事故險情,既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上報,而發生事故的

d) 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嫁禍於人的。

e) 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安全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f) 由於裝置超過檢修期限執行,或裝置有缺陷,或裝置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g) 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發生同類事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5.1 編制依據

5.1.1 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法令、法規和政策。

5.1.2國家電網公司和四川省電力公司關於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5.1.3電力建設安全管理規定。

5.1.4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5.1.5工程合同有關條款及規定。

5.2安全目標: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本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人身**事故「零目標」,杜絕以下事故:

杜絕人身死亡事故;

杜絕重大施工機械裝置損壞事故;

杜絕重大火災事故;

杜絕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杜絕重大垮(坍)塌事故;

杜絕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千人輕傷負傷率≤6‰;

杜絕交叉跨(穿)越停電施工引起的人身**和負主要責任的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

5.3 安全管理職責

5.3.1 指揮部

5.3.1.1 指揮部應編制建設專案安全管理手冊,對工程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總體監督和管理,督促監督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安全職責和義務。

5.3.1.2 由指揮部、監理、施工承包商等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組成「現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施工單位應成立「文明施工領導小組」,領導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3.2 監理

5.3.2.

1 履行合同委託範圍的安全職責許可權,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和現場文明施工的控制和旁站監理工作。監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對違章行為提出糾正及整改意見。

5.3.2.2 審查、核准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中的安全措施。

5.3.3 施工隊

5.3.3.1 制定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並在工程專案中實施。

5.3.3.2 對施工全過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負責,對安全負***職責。

5.3.3.3 接受監理和指揮部的安全管理監督。

5.4 安全管理內容

5.4.1 安全監察機構

施工承包商應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成立施工安全監察機構,並於工程開工前,報監理和指揮部備案。

5.4.2 施工的安全管理

5.4.2.1 施工承包商必須編制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證體系、安全技術和安全施工措施。

5.4.2.2 施工承包商編制的重大施工、帶電或臨近帶電裝置作業、大件運輸方案和作業指導書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編、審、批程式和時效。

5.4.2.3 監理審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大型安裝、帶電或臨近帶電裝置作業、大件運輸(包括運輸路徑)等重大施工技術方案的組織、安全保證措施等。

5.4.2.4 用於施工的工器具、裝置必須具備合格證明材料和定期安全檢驗、標識,重要承荷設施、繩索、工器具必須做負荷試驗。

5.4.2.5 嚴格執行安全工作票,高處作業、深坑作業、爆破作業、帶電或臨近帶電裝置作業等必須進行安全監護制。

5.4.2.6 合理配備和使用施工安全設施、安全器具、安全防護用品。

5.4.3 安全檢查

5.4.3.1 指揮部組織分部工程安全大檢查。

5.4.3.

2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填寫「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送有關施工承包商限期整改。發現重大或涉及施工現場安全的問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同時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5.4.4 安全工作會議(例會)制度

5.4.4.

1 施工承包商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協調、解決安全施工中的具體問題,檢查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研究對策提出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5.4.4.2 安全工作例會形成會議紀要,有完整的記錄並保管存檔。

5.4.5 對施工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5.4.5.1 施工承包商應對施工分包商的安全全面負責,應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中,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5.4.5.2 施工隊選擇的分承包商,必須由其安監部門和監理對分承包商進行安全技術能力審查。

現場管理制度及考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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