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車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2 04:41:09 字數 3472 閱讀 9505

一、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及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並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二、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並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勞動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並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

三、汽車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汽車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汽車罐車準駕證》後,才有駕駛液化氣體罐車的資格。

四、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並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五、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並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並認真貫徹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效能,有無洩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效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乾淨和漆色完好。

六、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後,由使用單位按本規程第42條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

七、隨車必帶的檔案和資料報括:

1.汽車罐車使用證;

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

3.押運員證;

4.準運證;

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影印件;

6.液面計批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係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7.執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見附件五)。

八、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定的專用場地,並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裝置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於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並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校驗證書的計量裝置;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並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定必要的排氣、通風、洩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九、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誌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檔案和資料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後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檔案;

7.餘壓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十、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條規定,進行充裝前的檢查;

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並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3.易燃介質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線必須牢靠,對於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盡空氣;

5.汽車罐車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且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6.新製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後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於650mm汞柱,或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於3%,且必須由處理單位出具證明檔案;

7.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地磅或其它計量裝置。嚴禁超裝。

充裝完畢必須複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8.裝卸完畢應按本章第十一條規定填寫裝卸記錄,並妥善儲存;

9.汽車罐車到站後,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

10.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採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公升高的方法公升壓卸液,採用熱水公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11.裝卸作業完成後,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淨,必須留有不少於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餘量,且餘壓不低於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裝卸作業:

(1)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洩漏時;

(3)罐體內壓力異常時。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還應符合由製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十一、裝卸完後,應填寫裝卸記錄並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1.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洩漏;

3.核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後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余壓;

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充裝重量)或餘量;

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線件;

6.裝卸記錄(二聯)由押運員負責送達卸液單位;

7.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線件已經妥善分離,才准啟動車體。

十二、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並按指定路線行駛;

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3.不准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4.車上禁止吸菸;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並減速行駛。

十三、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並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插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插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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