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2023-01-01 02:42:02 字數 2829 閱讀 2835

規章制度:________

單位部門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作為動態監控手段,能有效監控運輸車輛途中安全運**況。公司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xx)、《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技術要求》(jt/t796-xx)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台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排程員和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衛星定位裝置裝置的管理工作。

二、實施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本項管理制度執行者為公司公司安技科,具體負責平台監控及衛星定位裝置的管理工作。

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執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駕駛員、押運員職責:必需按照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裝置正常執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遮蔽和修改程式。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安技科聯絡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操作gps。

三、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3.1凡公司所屬危化品車輛,按照行業管理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系統,對危化車輛的地理位置,執行速度,執行軌跡以及執行時間情況進行全程實時監控。

3.2公司建立動態監控平台和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系統軟體應符合交通行業標準要求,確保與運管部門監管平台互聯互通,資料實時共享。

3.3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執行實時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控台賬,落實24小時監控值班,及時發現違章超速、疲勞駕駛等行為。

3.4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對車輛駕駛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和處理,及時發布提醒和警示資訊,告知駕駛人員及時糾正消除安全隱患。

3.5每月檢查、不定期抽查監控營運車輛超速、疲勞駕駛情況,根據有關制度進行整改、處罰。

3.6做好車載終端裝置管理、報修和檢修維護記錄,保證裝置正常使用。駕駛人員應正確使用、維護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維修。

3.7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終端;收到傳送的警示資訊後,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為,確保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執行,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台傳送資訊報告。

四、監控內容和程式

4.1建立gps監控平台,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通過gps監控系統加強對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和執行狀態監控。

4.2監控系統的監管內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駛、是否超員、是否疲勞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否進入禁行路段等。

4.3特殊天氣和道路條件下,應提醒駕駛員降低行駛速度,保障安全行車。

4.4建立並落實gps記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平台的正常執行和車載系統的正確使用。

4.5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裝置,對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執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遮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五、資訊傳送

5.1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設定車輛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點、電子圍欄等;對按照固定線路行駛的車輛,應按照電子地圖的路段限速標誌進行分段限速設定。

5.2及時通過語音或簡訊等方式向車輛傳送道路交通事故通報以及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和預警資訊等。

5.3實時監控本企業執行車輛,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車輛,及時通過語音或簡訊等方式提示駕駛員糾正違章,並對其進行教育。

5.4對上級平台傳送的資訊,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件儲存,根據資訊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匯報。對於上級平台傳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資訊傳送給事故線路上執行的公司車輛。

六、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認真做好平台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實時監控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等,填寫記錄要規範,不得弄虛作假。6.

2公司對所監控到的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員等違規資訊要認真分析,確屬違章的,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將違規資訊及處理結果存檔,作為企業內部對車輛和人員管理、考核的依據。6.3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處罰標準應與公安和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一致。

6.4公司規定夜間24時至次日凌晨6時,公司所屬危險品車輛嚴禁上路行駛,如有違規將對違規車輛進行處罰。

6.5車輛運輸期間必須保證gps車載終端正常且通訊暢通。對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車輛,不得出車運輸。

6.6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裝置,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分析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gps運營平台,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遮蔽gps車載終端的行為要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6.7做好有關監控資料的統計和違規車輛處理情況彙總,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

6.8具體違規處理細則:6.8.1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①不按規定傳送資訊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元。②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③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④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匯報的,每次處罰50元。6.8.2駕駛員違反規定的:

①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故意損壞、關閉gps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②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簡訊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技科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

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③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④對交警等行業主管部門抄告、通報超速行為的,第一次抄告處以100元罰款;第二次抄告處以200元罰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車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監控人員值班要求

①、監控人員必須按時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報告,由其他gps監控人員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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