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2022-12-30 02:03:02 字數 2236 閱讀 3514

第1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第2章規章制度

第四條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2、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3、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4、對焊、割裝置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乾淨。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並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專案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併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菸。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絡,經允許後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後,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並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後,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後,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區域性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定明顯標誌,嚴禁吸菸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准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3、動火動焊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4、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籤一次;動火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絡落實。

5、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後,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後,方可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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