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

2022-12-29 23:18:02 字數 4788 閱讀 4761

附件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三章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領導班子成員和主管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節違反櫃檯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三節違反中間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節違反金融市場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節違反託管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節違反外匯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七節違反銀行卡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八節違反電子銀行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九節違反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節違反個人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一節違反風險管理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二節違反資金計畫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三節違反自營不良資產和委託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

行為及處理

第十四節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集中採購規章制度行為及處

理第十五節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六節違反法律事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七節違反規章制度管理行為及處理

第十八節違反計算機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十九節違反授權、反洗錢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節違反監督檢查工作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一節違反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二節違反監察工作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三節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四節違反行政印章和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五節違反保密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六節違反總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七節其他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章處理程式

第一節移送程式

第二節紀律處分程式

第三節其他處理程式

第四節復議程式

第五章附則

**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經營管理秩序,保障**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資產安全、穩健經營和有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和本行相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各級行領導班子成員(含同職級人員,下同)、主管人員和一般員工。

主管人員,是指各級行內設機構負責人(包括正職和副職)、營業網點負責人及運營主管。

一般員工,是指除領導班子成員、主管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

第四條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人人平等,程式規範;

(二)視行為情節輕重,過錯歸責,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四)視違規後果,量紀適當。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所有員工,包括外派境外機構的人員和內退人員。

第六條已與本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經查實在本行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按本辦法提出處理建議,移送有關單位處理;沒有單位的,由本級行留存備查。

第二章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七條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

(一)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

開除處分適用於受到刑事處罰或因重大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其他處理:積分處理、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待崗管理、崗位降級、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可以合併使用,也可單獨使用。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不良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發生50萬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萬元(不含)以下資金風險或損失的;對本行形象、聲譽在社會上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嚴重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發生50萬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萬元(含)以上資金風險或損失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受到**、監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或處罰的;對本行形象、聲譽在社會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情節輕微是指:初次違規,且未造成損失的。

情節嚴重是指:明知其行為有損於本行利益的;屢查屢犯的;嚴重失職的。

第九條因違規行為給本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除按照第七條規定的處理外,要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十條案件調查過程中,辦案部門按程式有權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停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受到警告處分的,從處分決定下達次月起按當年績效工資標準停發3個月績效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從處分決定下達次月起按當年績效工資標準停發6個月績效工資;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從處分決定下達次月起按當年績效工資標準停發12個月績效工資。

受到降職處分的,降一級聘任職務;受到撤職處分的,降兩級聘任職務。無職可撤、無職可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十二條對同一員工有兩種(含)以上違規行為應受紀律處分的,按其違規行為應給予的最高處分檔次,加重一檔處分。

第十三條員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按國家特殊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的處分期為6個月,記大過、降職的處分期為12個月,撤職的處分期為24個月。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公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不得參加高階管理人員崗位職務競聘。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取消評先獎勵資格;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取消評先獎勵資格。

第十五條紀律處分期滿後,沒有發生新的違規行為,自動解除。對於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處理行研究決定,延遲解除處分。對於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由受處分人提出申請,原處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提前解除處分的,處分期不得少於原處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對原崗位職務的恢復。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發生新的違規行為,加重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對支行轄內當年發生一起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或兩起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發10日內,應停止支行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副行長、行長職務,或責令(引咎)辭職,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停職的,須報總行審批。待案件查結後,根據風險資金大小給予相應處理;給予上級行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副行長、行長相應處理。取消支行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評先資格及應當受到的獎勵;取消直接上級行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評先資格。

對二級分行轄內當年發生一起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不含)以下或兩起3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發10日內,應停止二級分行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副行長、行長職務,或責令(引咎)辭職,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停職的,須報總行審批。待案件查結後,根據風險資金大小給予相應處理;給予上級行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副行長、行長相應處理。取消二級分行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評先資格及應當受到的獎勵;取消直接上級行領導班子成員和主管部門當年評先資格。

對一級分行轄內當年發生一起1000萬元(含)以上或兩起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發10日內,應停止一級分行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副行長職務,或責令(引咎)辭職;行長必須作出檢查。待案件查結後,根據風險資金大小給予相應處理;給予上級行主管部門負責人相應處理。取消原分行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評先資格及應當受到的獎勵;取消上級行主管部門當年評先資格及獎勵。

第十七條對經確認屬自查發現的案件,可視情況不再追究或減輕追究發案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可視情況不再追究或減輕追究上級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處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毀損的;

(二)受到暴力脅迫時的失當行為;

(三)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的;

(四)因法律規定不明確、外部法律環境變化、錯誤的執法或者司法行為形成風險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共同違規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

(四)干擾、妨礙、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五)指使、教唆、強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偽造、變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七)推卸責任,誣陷他人或違規後逃匿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鑑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九)因同一違規行為受到處理後再次發生的;

(十)違規行為發生後,能採取措施控制風險或消除影響而未採取的;

(十一)其他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上限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加檔處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違規情節輕微,所造成的損失較小且能夠主動賠償的;

(二)主動報告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的;

(四)自查發現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資金的;

(五)自查發現違規問題並落實整改的;

(六)案發後積極提供有破案價值線索,對及時抓獲潛逃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七)主動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減少損失或主動賠償損失的;

(八)違規後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坦白交待問題的;

(九)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已按業務操作流程操作,但以本行現有科技手段無法識別偽造變造證件、印章、票據等,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十)其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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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弱化許可權,規避風險,強化崗位責任觀念,塑造合規團隊。我認為,合規辦事是一種文化的象徵,既然如此,就應該把它融入到每乙個工作環節中,在長期中薰陶,沉澱和強化。作為一名網點財務負責人,在自身正確處理好發展與合規之間關係的前提下,要積極引領團隊營造人人講合規,做合規人,辦合規事的良好氛圍。都說 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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