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陝西政法幹警考試婚姻家庭部分

2022-12-24 17:24:05 字數 4813 閱讀 9252

2011陝西政法幹警考試民法學大綱解讀

2023年政法幹警考試民法學新大綱知識點——婚姻家庭

(2023年大綱新增知識點,注意:2010 年的第五部分「智財權」全部刪除)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調整物件

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婚姻家庭法的調整物件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和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係。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原則

2.一夫一妻原則

3.男女平等原則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5.計畫生育原則

(三)身份法律行為與身份權

1.身份法律行為的概念、特徵及分類

親屬身份法律行為是自然人以親屬身份之取得或喪失為目的之行為,亦即個人將要進入或脫離某類親屬的身份共同生活關係秩序之行為。

特徵:①親屬身份法律行為具有非契約的「合同行為」性質。②親屬身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有明顯的侷限性。③親屬身份法律行為對「行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規律性。

④親屬身份法律行為具有非**性。⑤親屬身份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⑥親屬身份法律行為的無效、撤銷的規定主要從主體不適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四個方面進行價值判斷和認定。

⑦親屬身份法律行為具有要式性。

分類:①創設性身份行為與解消性身份行為。

②單獨身份行為與共同身份行為。

③束己身份行為與涉他身份行為。

2.我國婚姻法上的身份權

①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的管教、保護的權利。

②配偶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與妻作為配偶間的一種身份權。

③親屬權: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權。

二、親屬關係原理

(一)親屬的概念與種類

1.親屬的概念

親屬是由婚姻、血緣和收養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2.親屬的種類

配偶;血親;姻親。

(二)親系、行輩與親等

1.親系

親系的概念;親系的分類

親係指親屬間的血緣聯絡或稱親屬間聯絡的脈絡和途徑。

分類:①男系親和女系親;

②父系親和母系親;

③直系親和旁系親。

2.行輩

行輩,排行和輩分,又稱「輩行」或「輩份」。以世代為標準對親屬關係的區分。與已身同一世代的,稱為同輩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與父母及其上輩同一世代的,稱為尊親屬,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與子女及其下輩同一世代的,稱為卑親屬,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上述區分主要適用於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亦可擴大適用於直系姻親和旁系姻親。

中國現代法中不稱尊親屬、卑親屬,改稱長輩親屬、晚輩親屬,其含義完全相同。

3.親等

親等的概念;親等的計算方法;我國婚姻法關於親屬關係計算方法的規定親等是法律上計算親屬間關係親疏遠近的單位。

我國計算親等的辦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一輩為一代,如與父母為兩代,與孫子女為三代;計算旁系血親時,依據相互間的同源關係確定,如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我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

(三)親屬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1.配偶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配偶關係因男女結婚而發生。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取得結婚證的時間,即是確立配偶關係的時間。配偶關係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引起配偶關係終止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雙方離婚。配偶雙方關係終止的時間為: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時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生效的時間、登記離婚取得離婚證的時間以及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的時間。

2.血親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1)自然血親關係的發生和終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親關係發生的唯一原因。出生這一事件,導致出生者與其父母及其他與父母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形成自然血親關係,這種關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無須當事人認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續。

自然血親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終止,任何人為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親關係的消滅。即使子女被他人收養,其法律後果也只是終止了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們之間的血緣聯絡並不消滅。

(2)擬制血親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擬制血親關係基於法律的設定和確認而形成,由於種類的不同,其發生和終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①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合法有效的收養行為是擬制血親關係發生的依據,收養關係一經成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其他近親屬也發生了擬制血親關係。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收養關係的解除而終止。即在收養關係解除後,收養人及其近親屬與被收養人的擬制血親關係終止。

②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也發生擬制血親關係,其形成原因有兩個:一是基於生父(母)與繼母(父)結婚的法律行為;二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的事實。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才發生擬制血親關係。

而未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僅為姻親關係。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除可因為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但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時間較長,則彼此間的擬制血親關係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係的解體而終止。

3.姻親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男女雙方結婚的法律行為是姻親關係發生的基礎。以婚姻為中介,配偶一方與對方的親屬以及雙方的親屬之間互為姻親關係。婚姻成立的時間即為姻親關係發生的時間。

我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姻親關係終止的原因,以習慣,夫妻雙方離婚是姻親關係消滅的一般原因;而夫妻一方死亡後,姻親當事人之間是否保持姻親關係,聽其自便。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說明,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如果生存方未再婚或者雖然再婚,但仍然與亡偶方的親屬保持生活上的聯絡甚至彼此照顧,則姻親關係就不消滅。

三、結婚

(一)結婚的概念與特徵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特徵:①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②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

③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

(二)結婚條件

1.結婚的實質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

①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②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③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

①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②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2.結婚的形式條件

結婚登記是我國自然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結婚登記程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三)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四)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概念;婚姻無效的情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姻、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無效婚姻自始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2.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撤銷婚姻的程式;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程式: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

法律後果: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後,自始無效。

四、夫妻關係

(一)夫妻人身關係

(二)夫妻財產關係

1.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

(1)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第17 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約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夫妻間的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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