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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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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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資訊化部產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告工產業[2009]第45號

根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制定了《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附件: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公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以下簡稱專用車

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車產品,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所稱專用汽車,是指在採購的完整車輛或二類、三類底盤基礎上製造完成的、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

1.1.11款、第2.

1.2.3.

5款、第2.1.2.

3.6款所定義的車輛。掛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

1-2001《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2.2款、第2.

2.3款所定義的半掛車及中置軸掛車。

本規則所稱二類底盤,是指具有駕駛室、發動機、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及主要電器裝置,但不具有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三類底盤,是指具有發動機、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及主要電器裝置,但不具有駕駛室(或車身)、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第三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實施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專用車產品許可。

第四條國家鼓勵並逐步推行汽車整車(含底盤)生產企業對採用本企業產品進行後續製造的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和專用汽車產品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章許可條件及管理

第五條申請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符合《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件2,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

對於專業生產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的企業(且生產綱領不大於20臺),《許可條件》第8條有關產品試製、試驗能力和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有關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的審查要求可適當簡化。

對於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按照《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的評價程式》(見附件3)的規定,經過認定確屬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填補國內空白的,在進行許可審查時,《許可條件》中的相關審查要求可做適當調整,以進行針對性審查。第六條專用車產品許可條件:

(一)專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專用車產品經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三)專用車產品未侵犯他人智財權。

第七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按照專用車產品品種,對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實施分類管理。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專用車生產企業擬跨品種生產其它車輛產品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許可。

專用車產品分為專用客廂車、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通用貨車掛車、其它掛車、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特種作業車底盤,共八個品種(見附件1)。

各類專用車生產企業的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裝置的具體要求可參考附件5。第八條申請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2份。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專用車產品時,應當在《申請書》「技術**和特性說明」中予以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檔案),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式檔案(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影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畫。

(四)關於專用車生產企業具備專用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五)關於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六)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專案核准或者備案檔案。

(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專用車產品包括專用裝置和專用功能的檢測報告)。第九條申請專用車產品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專用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位址和生產位址等。(二)專用車產品情況簡介。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引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引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專案方案表》。(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七)關於專用車產品的其他證明檔案。

(八)申報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時,應當在「專用車產品情況簡介」中予以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定的資訊系統提交專用車產品許可申請材料。

第十條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生產企業,在生產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產品一年後,方可申請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許可。

專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特種作業車底盤,僅用於本企業生產專用車產品,不得對外銷售。第十一條在本規則發布前已獲得准入許可的專用車生產企業,當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包括企業重組、更名、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人、遷址、增加產品類別、品種或生產地等),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對企業進行考核;達不到《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的,將暫停新產品申報或暫停准入許可。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則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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