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縣2023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2022-12-16 03:09:05 字數 1544 閱讀 5764

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蕪湖市人民**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城鎮大病醫療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2]26號)和《無為縣人民**辦公室關於2023年度大病醫療補充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政辦[2012]147號)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縣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一)總體要求

全面推進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做好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結算管理工作。(二)基本原則

1.堅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功能拓展,重點是減輕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負擔。保障水平要與蕪湖市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宜。

2.堅持**主導。蕪湖市**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監管指導。支援商業保險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承辦大病保險,提高大病保險保障績效。

3.堅持統籌協調。大病保險要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相互銜接、協同發展,共同構築「保基本、守底線」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4.堅持協調推進。大病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推進,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籌集,不再增加個人繳費負擔。

二、資金籌集

(一)籌資標準。2023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由居民醫保統籌**和同級財政補助等多渠道籌集。今後大病醫療補充保險的籌資標準及待遇標準將根據蕪湖市醫療保險**運**況予以調整

(二)資金**。大病保險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劃轉。(三)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門組織實施。

三、保障內容

(一)保障物件。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保障物件為我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保障範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含住院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後,乙個參保年度內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頂。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標準。2023年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2萬元。

2.支付範圍。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原則上控制在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內。

3.支付比例。乙個參保年度內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大病保險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23年城鎮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分段補償比例為:

分段標準分段補償比例

2-4萬元4-6萬元6-8萬元8-10萬元10-20萬元20-30萬元30-50萬元

50萬元以上83%

55%57%60%64%68%73%78%

四、承辦方式

(一)我縣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由蕪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確定大病保險具體籌資標準、支付範圍、支付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大病保險基本政策。並通過蕪湖市招標的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蕪湖分公司統一經辦。

五、工作要求

(二)加強部門協調。大病保險工作環節多、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相關部門在實施過程要加強同當地發改、民政、保險業監管部門及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將好事辦好。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強大病保險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將這項惠民利民的政策組織實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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