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六 加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刑罰

2022-12-15 18:00:03 字數 854 閱讀 2597

文章**:更新時間:2007-06-11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6月29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刑法

修正案(六),加重了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關於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國人**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這樣修改,使得此類的處罰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過去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將刑法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致重大**事故主管人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在刑法第135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5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還在刑法第139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9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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