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修改內容

2022-10-19 15:42:21 字數 4073 閱讀 8068

一.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產生的背景

stcw78/95修正案通過10年後,2023年經stw37分委會的請求,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81次會議指示stw分委會在工作計畫中加入「對stcw公約和規則全面審查」的高優先權議題。2023年stw38次會議確定了對stcw公約和規則全面審查的8項原則:

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結構與目標;

不降低現有標準;

不修改公約條款;

解決不一致的問題、清理過時的要求及體現技術發展的需求;

確保有效的資訊交流;

由於技術的創新,在履行培訓、發證與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靈活性;

考慮短航線船舶與近海石油工業的特點與環境;

考慮海上保安。

根據以上8項原則,形成了需要審議專案的清單如下:

2023年6月21日-25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締約國外交大會上審議通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修正案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詳細內容見附錄。

為了便於對修正案的理解,以下對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內容進行介紹。

二.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內容

(一)第i章總則的主要修正內容

1.新增「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書面證明」、「電子員」、「電子技工」、「高階值班水手」、「高階值班機工」、「保安職責」等新定義。

理順了證書管理體系,將證書分為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和書面證明三種。適任證書係指依據本附則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條款向船長、高階船員以及gmdss無線電操作員簽發或簽證的。培訓合格證書係指想海員簽發的除適任證書以外的,並說明符合本公約要求的相關培訓、能力和海上服務資歷的證書。

書面證明係指除適任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以外的,用來證明已符合本公約的相關要求的檔案。新修正案提高了證書的簽發、簽證、認可的審查要求,以防止與適任證書相關的非法行為。

強調現代化船舶中電子員的必要性。

適應海上運輸保安的需要增設船舶保安方面的強制性培訓要求。

2.新增證書的簽發和登記條款,對海上服務資歷的認可,培訓課程的確認,登記的電子查詢,證書註冊資料庫的開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3.在近岸航行原則中新增締約國應與相關締約國就有關航區和其他相關條件的細節達成一致的條款。

4.增加了獨立評價報告內容的明確要求,對最初資料交流、後續報告及有資格人員的小組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明確了海員健康標準及健康證書的簽發要求。要求海員健康檢查均應由締約國認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經驗的從業醫生完成;締約國應制定認可從業醫生的規則,進行登記;並根據請求向其他締約國、公司及海員提供。

6.增加了公司的責任。公司應對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員均接受了本公約要求的知識更新的培訓;任何時候都必須按solas第章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確保其船上能進行有效的口頭溝通。

7.明確了過渡期的安排。過渡期為生效日+5年。

(二)第ii章船長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內容

1.強調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ecdis)的應用。新增使用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級)和使用有助於指揮決策的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ecdis)和附屬系統,以保持安全的航行(管理級)的要求。

2.簡化天文航海的知識、理解和熟練要求,提倡使用電子航海天文曆和天文航海計算軟體(b /1第20條)。

3.駕駛台資源管理成為強制性適任標準。

4.新增領導和團隊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級)和領導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級)的強制性適任能力。

5.新增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方面的知識、理解和熟練要求。

6.新增按照船舶報告系統和vts報告程式的一般規定進行報告的內容。

7.新增高階值班水手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三)第iii章輪機部分的主要修正內容

1.刪除「至少30個月的認可的教育與培訓」的要求。

2.提高普通船員晉公升輪機員的要求,從stcw78/95修正案的「不少於6個月的輪機部海上服務資歷」提高到「完成不少於12個月的金工實習和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其中包括不少於6個月的機艙值班(在輪機員的指導下)服務資歷。

3.明確了第iii章的適任證書發證要求與第vi章培訓合格發證之間的聯絡。

4.機艙資源管理成為強制性適任標準。

5.新增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級)和領導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級)的強制性適任能力。

6.新增電子員和電子技工發證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7.新增高階值班機工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四)第iv章無線電通訊和無線電人員的修正內容

本次修訂,對第iv章的有關概念進行了修改。將第iv章標題「無線電通訊和無線電人員」修改為「無線電通訊和無線電操作員」。本章**現的「無線電人員」全部被改為「無線電操作員」,此外,在第i章的規則i/1(定義和說明)中增加了gmdss無線電操作員的概念。

表a-iv/2、第b-iv/2節中的《imo商船搜救手冊》被修改為《國際海空搜救手冊》。

(五)第v章特定型別船舶的船員特殊培訓要求的修正內容

1.對 stcw78/95 修正案的液貨船船長、高階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強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的調整,由v/1液貨船(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船長、高階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強制性最低要求分解為v/1-1油輪、化學品船船長、高階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強制性最低要求及v/1-2液化氣船船長、高階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強制性最低要求兩部分。新增加了5種證書:油輪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油輪貨物操作高階培訓證書、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階培訓證書、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階培訓證書。

2.新增負有貨物裝卸、積載、洗艙、過駁或其他與貨物有關操作直接責任的人員強制性適任能力的要求。

3.將原來的v/2「滾裝客船的船長、高階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和v/3「除滾裝客船以外的客船的船長、高階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修改為新的v/2。第v/2條標題相應改為「客船船長、高階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滾裝客船的特殊要求。

4.在b部分,增加了:b-v/d近海移動裝置(mous)使用規則的指南;b-v/e對近海供給船上的船長、負責航行值班駕駛員培訓和資格的指南;b-v/f對操作動力定位系統的人員的培訓和資歷的指南;b-v/g對航行極地水域船舶船長和高階船員培訓的指南;

(六)第vi章應急、職業安全、醫護和救生職能的主要修正內容

1.明確所有船員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及訓練的強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環境保護基本知識,船上有效溝通,團隊工作,理解並採取措施控制疲勞等新內容。

2.保安培訓分為4類培訓:船舶保安員培訓,熟悉保安培訓,保安意識培訓,負有指定保安職責人員的培訓。船舶保安員必須持有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書;當保安意識培訓或者負有指定保安職責人員的培訓沒有包含在簽發證書的條件中,所有船員必須持有「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書」,被指定負有保安職責的海員則還應持有「負有保安職責培訓合格證書」。

3.對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練救生艇操作、高階消防等適任能力的方式修改為每5年船員需要提供保持適任的證據;對於那些可以在船上實施的訓練專案,主管機關可以接受船員在船上的訓練和實踐經歷。但對於「如何保持不能在船上實施的訓練專案的適任能力的方式與方法」公約並沒有明確。

(七)第vii章可供選擇的發證的主要修正內容

增加了申請高階值班水手和高階值班機工應符合的適任標準、支援級船員發證資歷要求和甲板部、輪機部特殊綜合培訓專案的指導。

(八)第viii章值班的主要修正內容

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止負有安全、防汙染及保安職責的值班人員疲勞,應制定與實施足夠休息時間的措施,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止藥物和酒精的濫用,應制定的適當措施。

增加了負有保安職責的值班人員的規定、值班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要求和防止藥物和酒精濫用的指導。

三.在馬尼拉外交大會討論確定的內容

2023年6月馬尼拉外交大會對stw41次會的一些未解決問題進行了討論,並最終予以確定,具體介紹如下:

1.stcw獨立評價報告的資料公開與獲取問題;規則a-i/7「具有資格人員的小組」中「改進措施」的要求。

2.「海員健康職業准入最低標準表」、「最低視力標準表」及「最低體能標準表」是否維持在規則b部分還是併入規則a部分。

3.短航線船舶上船員有關休息時間的豁免條款。

stcw公約和規則全面審查修訂的內容對照表

第ⅰ章總則

2023年1月召開的stw41屆會議對stcw公約和規則的第i、ii、iii、v、vi、vii、viii章的修訂內容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下表將本次會議及此前幾個會議修訂內容的審議情況進行了歸納。

2019馬尼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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