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師範大學關於住房裝修出租的管理規定

2022-12-15 14:30:02 字數 1526 閱讀 4510

2007-9-1

西華師大校[2005]89號

為維護學校的穩定,保證住宅樓的安全正常使用,保護職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公有住宅樓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深化學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教發[1998]23號),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暫住證申領辦法》,南充市順慶區人民**《關於加強租賃房屋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的通告》(2023年1月25日),南府發[2000]7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2023年5月31日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職工已購住房的裝修出租作如下規定:

一、房改房、集資房的裝修

1、房屋裝修原則上既要考慮住房的安全適用、環境優化,又要符合生活小區規劃,使消防、供水供電等公共建築功能不受損壞。

2、裝修施工不得隨意改變或損壞房屋結構;不得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及配套設施(水電氣管道)的位置走向;不得破壞房屋承重結構;不得增加房屋(尤其是陽台)負載;不得在牆上深開橫槽做暗線和暗管(開槽深度和寬度不得超過3厘公尺);不得削牆做鞋櫃、櫥櫃等;不得在房屋界外或屋頂擅自搭建延伸物、建築附屬物。

3、裝修衛生間和廚房時,不得破壞衛生間和廚房的防水層,如因裝修造成樓下漏水滲水,概由裝修戶負責下層住房的整改維修及經濟賠償。

4、房屋裝修必須隨時注意鄰居和行人的安全,不得亂倒、亂扔垃圾、亂堆材料,不得堵塞交通要道,裝修戶必須徹底清運裝修垃圾。

5、房屋裝修不得驚擾四鄰,不得在午休和夜間休息時間裝修施工。6、如因房屋裝修,造成房屋安全事故,概由裝修戶承擔法律責任。

二、學校公有住房(產權屬學校的住房)的日常維護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所需費用在房租費中開支。住公有住房的住戶一律不得將公有住房出租或轉借他人居住,一經發現,嚴格按照「西華師範大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中的有關條款處理。

三、房改房和集資房的使用、出租、**等須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教發[1998]23號檔案規定,凡享有國家和學校優惠政策的住房和建在學校校園內的住房,購房者不能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或贈與他人;購房一定期限後如**也只能售給學校、學校教職工或學校主管部門;因特殊情況要進入市場,向社會**,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未滿服務年限擅離本校教育崗位的,學校有權按原售價收回其住房。南府發[2000]73號檔案規定,已購住房**後,若造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原住房不得**。

2、為確保學校宿舍區良好的治安環境,學校房改房、集資房的出租應由出租人到校國有資產管理處登記、註明租房用途、租期和承租人身份等,同時還須到校保衛處、南充市房管部門和南充市北城派出所進行登記。如出租,應優先出租給本校教職工居住。

3、承租人嚴禁在出租房屋內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劇毒、易燃、放射性

等危險物品;嚴禁利用出租房進行****、賭博、製作**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出租人委託**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4、承租人如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應向學校職能部門和南充市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5、嚴禁將房屋出租給不明身份和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居住使用。6、校內所有住房,住戶必須確保樓梯、樓道等消防安全通道暢通。

7、房改房和集資房進入二級市場**,須按國家有關房改政策和學校的房屋管理規定進行,且只能售給學校、學校教職工或學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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