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制定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規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各項技術要求。本技術要求從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本技術要求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提出。本技術要求由國土資源部歸口。
本技術要求委託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負責解釋。1範圍
1.1本技術要求規定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原則、不同階段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要求、方法和程式。
1.2本技術要求適用於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專案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3本技術要求規定的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不替代建設工程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或有關的評價工作。2定義
本技術要求採用下列定義:
2.1地質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產生或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
2.2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3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
2.4地質災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經濟損失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程度。
2.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總則3.1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災種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及地面沉降等。
3.2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區範圍,不能侷限於建設用地面積之內,應依據建設專案特點及地質環境條件確定。若危險性僅侷限於用地面積內,則按用地範圍進行評估;若危險性的**或影響超出用地範圍,則應依據地質災害種類特徵,適度擴充套件評估範圍。
3.3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3.4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進行,根據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程度與建設專案重要性劃分為**。見表3-1。
表3-1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估分級表
複雜評估項
程度分複雜級要性
一級一級二級
一級二級**
一級****
中等簡單
重重要建設專案較重要建設專案一般建設專案
3.5.1地質環境複雜程度分類見表3-2,
表3-2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程度分類表
複雜1.地質災害發育強烈2.地形與地貌型別複雜3.地質構造複雜,岩性央相變化大,岩土體工程地質性質不良
中等1.地質災害發育中等2.地形簡單,地貌型別單一3.地質構造較複雜,岩性巖相不穩定,岩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較差
簡單1.地質災害一般不發育2.地形較簡單,地貌型別單一
3.地質構造簡單,岩性單一,岩土工程地質性良好
4.工程水文地質條件不良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強烈烈
4.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差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較強烈
4.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良好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一般
3.5.2建設專案重要性分類見表3-3。
表3-3建設專案重要性分類表
專案型別
專案類別
開發區建設、城鎮新區建設、放射性設施、軍事設施、核電、二級()
重要建設
以上公路、鐵路、機場,大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築、民用建設、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新建村莊、**(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
較重要建設專案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
等。一般建設專案
小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3.6對線狀及大區域的工程專案,必須將地質災害的易發區段和危險區段及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作為評估的重點。4工作程式
工作程式見下面的框圖:
工作程式框圖
5技術要求
5.1一級評估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地質災害是否危害建設專案安全、建設專案是否誘發地質災害、因治理地質災害增大的專案建設成本等進行全面的評估。
5.1.1滑坡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內地質環境條件、滑坡的構成要素及變形的空間組合特徵,確定其規模、型別、主要誘發因素、對工程的危害。
在斜坡地區的工程建設必須評價工程施工誘發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對變形跡象明顯的,應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建議。
5.1.2泥石流評價必須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流條件、植被發育狀況、人類工程活動的影響,確定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泥石流的發展趨勢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5.1.3崩塌的評價應查明斜坡的岩性組合、坡體結構、高陡臨空面發育狀況、降雨情況、**、植被發育情況及人類工程活動。
確定崩塌的型別、規模、運
動機制、危害等;**崩塌的發展趨勢、危害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5.1.
4地面塌陷的評價必須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質環境條件,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塌陷成因型別、分布、危害特徵。分析重力和荷載作用、**與**動作、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類工程活動等對塌陷形成的影響;**可能發生塌陷的範圍、危害。
5.1.5地裂縫的評價必須查明地質環境條件、地裂縫的分布、組合特徵、成因型別及動態變化。
對多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誘發因素。評價地裂縫對工程建設的危害並提出防治措施。
除**成因的地裂縫外,對其他誘發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分析過量開採地下水、地下採礦活動、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體地區農灌地表水入滲;鬆散土類分布區潛蝕、沖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響。
5.1.6地面沉降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所處區域地面沉降區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發展趨勢、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採掘固體礦產、開採石油、天然氣,抽汲滷水、構造沉降等)。
沉降對建設專案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預防及防治措施。對評估區不均勻沉降應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5.2二級評估應將地質災害對建設專案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專案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應基本查明評估區內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型別、分布、規模對擬建專案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影響。
**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型別及危險性。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價要求進行評價。
5.3**評估可以從簡,對建設用地範圍內是否存在地質災害及其潛在危險性進行定性分析確定。初步查明評估區地質災害的型別、分布:
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型別、規模、危害以及對評估區地質環境的影響。6危險性評估
6.1危險性評估包括現狀評估、**評估和綜合評估。對於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地質災害,評估時應考慮自然因素週期性的影響。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級見表6-1。
表6-1地質災害危性分級表
確定要危
險素性分級
穩定狀態危害物件損失情況
危險性大危險性中等危險性小
差中等好
城鎮及主體建築物有居民及主體建築物無居民及主體建築物
大中小6.2現狀評估是指對已有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型別、規模、分布、穩定狀態、危害物件進行危險性評價;對穩定性或危險性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作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質、變化、危害物件和損失情況。
6.3**評估是指對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依據工程專案型別、規模,**工程專案在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後,對地質環境的改變及影響,評價是否會誘發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以及災害的範圍、危害。
6.4綜合評估的任務是根據現狀評估和**評估的情況,採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對土地的適宜性作出評估,並提出防治誘發地質災害或另選場地的建議。7成果提交
7.1地質災害危險性
一、二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說明書。
7.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內容。7.
2.1徵地地點及範圍;7.2.
2專案型別及平面布置圖;7.2.3評價工作級別的確定;7.
2.4地質環境條件:7.
2.5地質災害型別及特徵;
7.2.6工程建設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7.2.7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7.2.8綜合評估與防治措施;
7.2.9結論與建議。
7.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說明書的內容參照評估報告書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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