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22-12-06 20:51:02 字數 4834 閱讀 776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二條貫徹落實企業法人代表或委託**人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或委託**人代表公司與上級管理部門簽訂年度《安全責任書》,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生產部負責交通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安委會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 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

2、 貫徹執行國家和廣東省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對生產部及其他部門的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 每季度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期間,對公司的交通安全情況及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通過監督檢查,確保各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上路標準。

4、 負責機動車的登記工作和機動車的審驗工作。

5、 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員工在社會道路上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6、 。

7、 負責公司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確保按規定進行及時處理。

8、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機動車檢查記錄臺帳》上,並由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安全主任及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9、 對生產經營區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各部門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 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與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工作和部門交通安全責任制。

2、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部門交通安全情況,發現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實施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計畫、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的「六同」。

3、 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負責本部門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積極協助公司安全辦進行事故處理。

5、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的安全監督檢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動。

第四章宣傳和教育

第六條安委會每月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公司安全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檔案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並予以落實。

第七條安委會成員應利用事故案例對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通報公司安全情況,並按安委會的要求布置落實安全工作。

第八條安委會應利用公司計算機資訊網路、通訊、黑板報、宣傳畫、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公司領導、各部門經理應充分重視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委會的要求落實對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帶領員工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關制度,組織員工開展交通法規的學習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學習的規定: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的員工駕駛車輛的,公司規定每週應保持不低於1個小時的學習時間(含業餘時間)。學習方式以自學為主,必要時由公司安委會統一安排。

第五章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 安委會應對公司機動車輛進行統計備案,新購車輛應有安全辦簽字,以便備案管理。

2、 為保證交通安全和車輛狀況的完好,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定人定車」為兩人(含)以上定同一機動車輛時,應由部門經理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 公司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由安委會根據公司現有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核發。禁止無公司安全主管領導批准的人員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 準駕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應與安委會簽定《安全責任書》, 並服從公司安委會的管理。

5、 各部門公務用車和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實現對責任處罰的追溯。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責任處罰由車長或部門經理承擔。

6、 各部門公務用車執行《公用車輛使用規定》。

7、 準駕公司車輛的人員應愛護車輛,並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生產部每星期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效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事故發生。

8、 小車出車長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的,原則上規定應配備兩名司機同行並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9、 使用公司機動車輛的各部門,應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將公司機動車輛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

10、 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準駕人員或車長妥善保管使用,由於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有關條款處理。

11、 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12、 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人事行政部門經理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安全辦報告,並指導公司與交管部門接洽,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二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機動車院區內行車、停車的規定

1、 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車輛使用部門管理,證件鎖匙在保安室保管,以便實施門衛管理。

2、 在公司內的外租車、外來車輛應接受公司的安全管理,停放在指定位置。

3、 到公司內臨時辦事的外部機動車輛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範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4、 與公司生產經營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原則上規定不得在廠區內通行和停放。

5、 停車時應在停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保持道路的暢通。如在廠區內發生車輛碰撞、刮蹭、損壞或丟失,安全主管人員應妥善處理或及時報案,減少和避免廠區內交通事故的發生。

6、 在廠區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定行駛,在設定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 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

2、 執行交非機動車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公共秩序。

3、 因工作需要在廠區內需騎車的,應注意行車安全。確保在廠區內不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

4、 廠區內停放非機動車輛應入車棚,不得隨意亂放。樓道、車間、庫房等生產區域禁止存放非機動車輛。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處罰

第十四條公司設立安全獎,對認真執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扣罰分數的有關部門和準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應由公司安委會做出對當事人的經濟與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扣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沒經公司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部門經理承擔管理責任,處以200元罰款,並由安全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八條廠區內禁止練習機動車輛,違反本規定的,對當事人或「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直接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九按到交警部門違章處罰單後、安全辦按照通知書中所列違章車輛和違章人員並根據《車輛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由責任人分擔。安委會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相關負責人員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第二十條當出現非司機開車、酒後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公司接到通知書後,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並由安委會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或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一般**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公司接到通知書後,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屬公司駕駛人員責任的,對當事人的處罰按交管部門裁決的事故損失的同等數額予以罰款。並由安全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二條當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應由事故部門在24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和現場情況,並按照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公司《工傷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當接到交管部門的《違章通知書》 (含非機動車、行人), 除實施上述處罰外,安委會應在公司內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條未按廠區交通標識規定行車或停車的,對責任人處以2-10分的扣分處罰。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罰款由安全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五條未達上路標準的車輛應及時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停車落鎖。對員工違反規定在車間、庫房、樓道和辦公室等存放自行車輛的,每查出一輛,對當事人分別處以50元罰款,並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事行政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實「安全第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廠區道路交通管理,更好的適應遷鋼公司改革發展需要,保障廠區道路安全暢通,為公司生產 經營保駕護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之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在遷鋼公司廠區道路上行駛的車輛 行人 騎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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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認真貫徹交通安全工作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統一領導,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領導組織結構。一 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二 各部門主要領導全面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三 各部門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負責本部門...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目錄一 關於調整交通安全領導組的通知 二 交通安全崗位責任制 三 辦公用車管理制度 四 辦公車輛維修 保養制度 五 駕駛員管理制度 六 駕駛員使用制度 七 安全學習及業務培訓制度 八 出車收車後匯報制 九 度安全責任書 一十 安全保證書 一十一 關於加強冬季 三防 和節日期間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