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2022-12-06 18:00:06 字數 3050 閱讀 724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我專案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我專案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我專案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專案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各級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五條專案部和各施工隊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專案部和施工隊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專案部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專案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專案部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專案部按照合同約定將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專案部對分包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安全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施工隊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三條專案部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專案部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專案部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專案部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專案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專案部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專案部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建管處、當地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監督檢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專案部應當定期對施工隊安全生產狀況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分為重點時期督查、日常檢查、專項督查三種方式。

(一) 重點時期督查檢查。元旦、春節、五

一、國慶、安全生產月、法定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各施工隊要根據公路建設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督查,並將檢查及整改情況上報;

(二)日常檢查。必須結合專案的建設特點,開展經常性日常隱患排查,確保公程建設的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分為綜合性、經常性、季節性和專業性檢查;

(三)專項督查。針對專案工程安全生產的工作重點和突出問題以及上級的統一部署開展專項安全生產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根據公路工程施工進展或上級的有關要求,專案部組成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督查組不定期對所轄建設專案進行全面督查。

第二十條專案部要建立重大隱患登記制度,對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可能造成的後果、整改措施要詳細登記,嚴格落實責任制,做到「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一條一般事故隱患由專案部監督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要按規定逐級上報,專案部實施動態監控,督促專案部整改。

第二十二條受檢單位(或相關人員)必須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嚴重威脅施工、從業人員安全的隱患,必須停工整改,並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整改完畢後要報專案部組織驗收。有關部門要在整改期滿後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整改督辦單位要分別建立隱患整改檔案,記錄整改情況。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隱患整改方案及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二) 隱患整改過程的工作記錄;

(三) 整改責任單位申請驗收報告及整改完成相關材料;

(四) 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的結論報告。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專案部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事故隱患排查不認真、報告不及時、整改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的,按嚴重違約處理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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