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2022-12-06 16:42:06 字數 3395 閱讀 3164

學校財產是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的物質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以下簡稱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延長校產使用年限,提高校產使用效率,確保其正常執行,是貫徹執行勤儉辦學,提高教育事業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為克服財務管理中重金輕物的思想,切實加強校產管理,確保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校產涵蓋的範圍

第一條校產涵蓋的範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1、教室 2、專用室(計算機室、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會議室、圖書室等) 3、辦公室4、運動場地5、其他公共區域:

校門、圍牆、衛生間、照明及消防裝置、衛生設施、草坪、花圃及宣傳廊等。

第二章管理組織系統

第二條校產管理組織系統

1、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2、各類裝置、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各年級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年級長;各班級財產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含計算機室、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會議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勞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運動場(含其它體育設施)財產負責人為體育組教研組長;保管室財產負責人為保管室的負責人。

第三條總務處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並立卡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年級辦公室、實驗儀器室、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後,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導學生養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三章購物與領用制度

第五條學校添置財產,須先經校長同意,必要時經黨支部或行政會確定,由總務處負責組織購置。

第六條學校基建和較大型維修,較大型物品添置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預算編製,交黨支部或行政會確定,必要時須報區教育局批准;基建維修和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須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必要時報請區教育局或委託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公開招投標。

第七條添置校產經保管員驗收簽字後,登記入冊,方可分配使用,嚴禁未報購物和購物後未報驗收入冊擅自領用。

第八條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裝置,應由驗收人員或接收人員填報《固定資產調撥使用單》入帳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各處、室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領物登記本》,寫清數量並簽字,嚴格手續,明確責任。筆墨紙張雖屬低價易耗品,也力求勤儉節約,減少浪費。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第十條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班級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第十二條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第十三條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並經校長批准後,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

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理相關手續。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理,教學儀器為常用裝置,原則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賠償制度

第十四條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第一款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第二款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並索賠。

第三款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並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並索賠。

第四款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索賠。

第五款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總務處、學生處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並索賠。

第六款各部門如有財產損失,未能查明責任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第七款報損財產修復後,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覆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款學校貴重物品及裝置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第十五條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第十六條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後賠償。

第十七條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損壞後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後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第十九條賠償途徑

第一款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第二款由總務處核實裝置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

第三款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總務處繳納賠償經費。

第四款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並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後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第五款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後立即索賠,連同書面報告交回總務處。

第六款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第七款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工資中予以扣除賠償金,並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的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八款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款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耐用教學用具及寢室、辦公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證明報校長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六章報廢制度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並被確定不能使用和修復的,或修復費用大於使用價值的,低值財產或零星校產應由總務處鑑定,主管領導批准,填《報廢單》,調整財產帳。**值校產或大宗校產的報廢須經校長批准或黨支部(行政會)研究決定,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所提校產,主要指固定資產即指在多次使用過程中並不改變它自身的實物形態者,不包括高(低)價易耗品、文具紙張、一般低價辦公用品、化學藥品、低檔塑料製品用具、衛生工具、報紙等。

第二十二條在執行《學校財產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其他個人,總務處將呈報校長予以公開表揚,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所有條款與上級有關新規定不符,則執行上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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