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制度

2021-10-05 18:03:59 字數 828 閱讀 4563

為了加強本局財產管理,杜絕丟失,損壞現象的發生,根據有關財產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產的購置:

1、購置低值易耗品,由辦公室根據需要提出意見,報局長同意後購置。

2、購置一般固定資產,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因特殊情況需緊急購置的,由局長先行批准,後向局辦公會說明情況。

3、購置大型固定資產應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後購置。

4、單位財產由辦公室統一購置或委託使用人購置。

二、財產的保管:

1、本局財產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2、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固定資產帳簿,低值易耗品登記簿,對所有購置和上級發的財產進行登記。

3、辦公室每半年對全域性(包括個人保管使用的)財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對。並向局辦公會議報告清查情況。

4、各股室、環境監察大隊應有專人負責管理所配備的財產。

三、財產的領用:

1、領用低值易耗品,由各股室、環境監察大隊向辦公室提出領用申請,由辦公室審核並報請局長同意後購置、登記、發物。

2、固定資產由局辦公室統一配發,由領用經手人簽字,使用股室、大隊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四、其它:

1、單位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外借,如確需外借,由保管使用人提出意見(包括借用時間、責任等),辦公室審查後報主管局長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借出,保管人應督促借用人及時交回借用財產。

2、固定資產因公使用、保管而造成財產丟失、損壞,由使用人所在股室、大隊書面報告情況,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經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理辦法。因工作不負責造成的丟失、損壞,應賠償損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3、公物私人使用,造成財產丟失、損壞原則上由本人照價賠償。

4、本制度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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