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制度

2021-06-30 23:04:11 字數 1237 閱讀 8451

學院財產的管理是總務的一項基礎,為了更好的管理好用好學院的財產,維護好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屆分團委學生會

第一條﹑分團委學生會財產管理由辦公室直接負責

第二條﹑分團委學生會財產集中存放在院辦公室,若出現遺失,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

第三條﹑學院財產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被人拿走,責任由拿取人負責

第四條﹑各部門如需借用,要嚴格按照常規管理條例中的借物一項進行申請

常規管理條列

第一條﹑學院財產管理原則: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

第二條﹑常規管理的一般要求是:既要有組織保證,又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措施,並要形成系列化,規範化,經常化

第三條﹑建立組織管理系統,使財產管理有可靠的組織保證

(1) 院領導對學院財產總負責,實行統一領導

(2) 辦公室在院領導的領導下,對學院財產負責統管,實行統一建賬,設定專管,實行具體管理責任

專管:指設定專業管理員。如負責學院財產的管理員

第四條﹑建立財產編檔,借用登記制度

(1)「存」— 物品編號存放,集中放置,總管理員還要建立財產明細表(明細表見附件1),對全部財產予以登記, 管理記載要與實物相符,並要與總帳相符。

(2)「點」— 按期清點,整理物品,定時檢查,進行必要維修

(3)「借」— 凡借用物品,必須向物品管理員申請,然後填寫申請表﹙見附件2﹚,明確借物人,借物時間,和歸還時間等,最後由經手人簽字方可生效,繼而發放物品

(4)「責」— 借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辦公室公物轉借他人作私用,公物一旦領出,領用人將對公物全權負責

(5)「還」— 物品歸還時要仔細檢查是否完好,若出現損壞,由當事人負責

(6)「放」— 物品歸還後要按原來位置存放

賠償制度

賠償是進行教育的一種手段,損壞公物實行賠償,是對國家、對學校應負的責任,對有意破壞公物者,除按價賠償外,根據情節給予批評

第一條﹑物品歸還時,若物品發生損壞,根據物品損壞程度來採取措施,如果可以修復,則對借取人給予批評教育,損壞程度重大,不能修復,則除按價賠償外,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條﹑對借取物品不能按時歸還,實行信用扣分和物品超時使用費,並在下次借用物品時,縮短借用時間

第三條﹑借出的物品如果遺失,借取人將按原價賠償

附件1:

財產明細表

附表2:

團委外借物品申請表

注: 請認真填寫此表,所借物品請當面核實無誤後借走;歸還後經檢查無破損,歸還學生簽字確認後方可離開;如沒進行簽字確認,物品出現丟失或破損由借物單位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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