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路橋合同書

2022-12-04 01:00:02 字數 4107 閱讀 5429

合同書甲方(全稱):長春天安房地產開發****(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全稱):長春市城建路橋****(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長春「天安第一城」外運回填土碾壓工程

工程地點:長春天安第一城(一期)地下車庫底板上

工程內容:外運回填分層碾壓至幹容重大於90%,平均30厘公尺厚,總量約2600立方公尺。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按甲方確認之圖紙所示內容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23年05月03日

竣工日期:2023年05月10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7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優良(如因工程質量未達到標準,所造成的返工損失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rmb 陸萬元(圖紙所示內容之固定總價)

¥: 60,000.00 元

六、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後支付4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至95%, 留取5%的工程保證金,在交付使用滿一年後支付。

七、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證責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23年05月16日

合同訂立地點:長春天安房地產開發****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長春天安房地產開發****

委託**人:

**:0431—5184440

開戶銀行:

帳號:位址:

乙方:委託**人:

**:開戶銀行:

帳號:位址:

合同條件

★詞語定義:

1.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5.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6.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8.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的項。

10.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費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工期: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3.開工日期: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4.竣工日期: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5.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6.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9.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1.小時或天:本合同是規定按小時計算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

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第一部分合同檔案

第一條、合同檔案

1.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1 工程承包協議

1.2 協議條款

1.3 合同條件

1.4 圖紙

1.5 **書

1.6 工程量及單價清單(數量除外)

2. 當合同檔案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條、合同檔案使用的標準

1. 乙方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指定的標準、規範或國家標準、規範;當檔案中要求的標準、規範出現不一致時,需即通知甲方,必須採用較高要求的標準及規範,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誤及額外支出,乙方需負全責。

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和在特別工程規範及圖紙中都沒有清楚指定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合同範圍

甲方提供的圖紙包含的全部內容。

第四條、圖紙

以甲方確認的圖紙為準。

第二部分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權者可對乙方發出指令,乙方應即予執行。

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三天內給予書面確認。

2.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員在合理時間有權隨時進入工地,或介入乙方進行與本工程有關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執行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 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

第七條、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將施工用電從施工場地外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

2.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

3. 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共進行現場交驗。

4.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種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應對乙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八條、乙方工作

1.根據甲方提供之圖紙,乙方負責實施施工。

2.乙方必須提供所用材料之小樣經甲方確認後施工。

3. 視察工地現場,並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間和工作區,乙方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不了解現場情況為藉口提出額外賠償或延長工期的要求。

4. 乙方需要自費進行任何必要的測量,並在發現任何主體結構與圖紙不符問題時以書面形式上報甲方申請解決。

5. 乙方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在各方面都能滿足甲方並執行及完成合同圖紙所繪畫和規範及合同條款所說明的本工程。

6.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

7. 遵守地方政策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承擔其責任造成的罰款;

8. 乙方由本工程開始到竣工負全責保護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付甲方的專案,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裝在工地上,與本工程有關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臨時建築物,機構、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相應乙方負責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9. 所有由乙方**之材料到工地,必須由甲方代表抽樣校對是否為已批准之材料,以鑑定該批材料是否合乎標準,因該等材料不合乎標準而引起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10.負責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員解決住房問題及向有關政策部門申辯暫住證及其他必須之證件。

11.乙方若出現協議書、合同圖紙和規範或其他合同檔案之內或互相之間有任何差異,須立刻以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差異之處,而甲方須給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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