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

2022-11-25 12:03:03 字數 1516 閱讀 63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幼兒園編制管理,促進學前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等檔案精神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主體舉辦的公辦、集體辦、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兒園,其人員編制,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精簡效能、注重示範、實事求是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分級管理。

第二章人員編制

第四條幼兒園教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教師、保育員、教輔人員。管理人員,指從事幼兒園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教師,指專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保育員,指協助教師開展幼兒保健、養育、教學、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教輔人員,指從事衛生保健、財會、教學裝置維護等教育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科學合理確定幼兒園班級規模。小班(3-4歲幼兒)21-25名,中班(4-5歲幼兒)26-30名,大班(5-6歲幼兒)31-35名。

第六條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由基本編制和附加編制構成。

(一)基本編制的核定。

教職工基本編制數按照當年在園幼兒數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視當地學前教育發展需求和財力情況,經本級機構編制、教育和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地級以上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後,按本標準上浮最高不超過10%核定幼兒園教職工基本編制。

(二)附加編制的核定。

教職工附加編制具體參考以下標準核定:

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師或保育員編制。

2.在園幼兒人數少於90名的幼兒園,增加2-4名教師或保育員編制。

3.負責全鄉鎮幼兒教育業務指導的鄉鎮中心幼兒園,在小村設分園的幼兒園,有省、市級教育部門正式檔案委託、承擔示範和實驗專案的幼兒園,增加1-3名專任教師編制。

4.幼兒數超過150名或幼兒數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兒園可增加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編制;幼兒數超過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兒園增加2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編制。

第七條幼兒園後勤服務工作實行社會化,後勤服務人員不占用事業編制。原在編在職後勤服務人員實行實名制,按「老人老辦法」管理。

第八條幼兒園根據辦園規模配備正副園長職數。幼兒數150名以下的可配1-2名,150-360名的可配3名,360名以上的可配3-4名,設分園的可根據工作需要增核副園長職數1名。

第九條幼兒園的管理人員、教師、保育員和教輔人員等各類編制須形成合理的結構比例。教師、保育員應佔幼兒園編制總數的80%以上,其中日托班每班至少配備教師2名、保育員1名,寄宿班每班至少配備教師2名、保育員2名。

第十條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支教等需要臨時增加教師的,各級教育部門按不超過本地幼兒園在編在崗教職工總數5%的原則提出臨時聘用教師的工作方案,經本級機構編制部門、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由教育部門統籌使用並實行實名制管理。臨時聘請的專任教師所需人員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按在編人員經費渠道及標準撥付。

第十一條根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生源變化趨勢和幼兒園布局變化等情況,各地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總額,原則上每兩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標準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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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幼兒園編制標準 試行 提稿時間 2012 11 01 瀏覽數 9688 頁關閉視窗 列印本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幼兒園編制管理,促進學前教育健康 有序發展,根據 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國發 2010 41號 等檔案精神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本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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