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協議

2022-11-23 22:03:13 字數 3450 閱讀 3164

委託持股協議書

委託方:a

身份證號碼

聯絡**

受託方:b

身份證號碼

聯絡**

鑑於:1、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委託方a(以下簡稱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資人民幣貳佰萬元(小寫:2,000,000元)設立vvvvv****(暫定名,以下簡稱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c出資額人民幣現金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 ,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為此,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託事項

第一條委託方自願委託受託方作為對公司出資(以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託方自願接受委託方的委託,以自身名義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託許可權

第二條委託方委託受託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知情權

委託方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託方了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參與管理權

委託方通過受託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託方參加公司股東會前,應與委託方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託方在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事項,受託方應根據委託方的書面指示進行表決。

受託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表決的情況向委託方作書面通報。

第五條投資收益取得權

委託方基於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第六條轉讓出資權

在公司工商登記註冊後,委託方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託方可以在本委託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託方為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在委託持股期限內,委託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條剩餘財產分配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並進行清算,委託方仍委託受託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後公司有剩餘財產並分配給受託方,則委託方與受託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委託方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第八條監督權

委託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託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第九條按期足額出資義務

委託方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託方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後果(包括給受託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條增加或補足出資的權利和義務

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註冊資本金或補足註冊資本金的決定後,委託方有權利並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第十一條承擔投資風險義務

委託方以其委託出資的數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託方不對委託方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託方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託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合理稅費承擔義務

在受託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專案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在受託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委託方各成員或委託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託方各成員承擔。

四、受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受託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

受託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託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受託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託方僅可以其實際出資額為限,處置其股東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贈予、放棄等)。

第十四條受託方無權處置因委託方委託而形成的股東權利

受託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託方的出資向公司出資並代委託方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託方事先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予、放棄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託方利益的行為。

未經委託方事前書面同意,受託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第十五條支付代表股份投資收益的義務

受託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託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託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受託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託方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協助轉讓義務

在委託方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託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檔案,受託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第十七條受託方無權就委託事項收取報酬

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的此項委託關係為免費委託,受託方無權就此委託事項向委託方各成員收取報酬。

五、保密條款

第十八條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資訊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資訊屬於公知資訊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委託方和受託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託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不可歸責於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委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託方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託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受託方不願受讓委託方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託方同意的情況下委託方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受託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導致委託方解除協議的,受託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條受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託方應將代表股份轉移到委託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條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託方的委託持股協議並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為公司的登記股東。

第二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託方各成員以合理**向受託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七、爭議解決條款

第二十四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託方各成員與受託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北京市海淀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自委託方及受託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合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正本壹式貳份,協議各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乙方:b

簽字簽字: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代持股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 甲 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 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 公司人民幣 元出資 該等出資佔 公司註冊資本的 下簡稱 代表股份 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自...

代持股協議書

委託人 甲方 身份證號 受託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 偉才幼兒園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 乙雙方友好協商,委託人 甲方 將其所持偉才幼兒園的部分股權交由受託方 乙方 代為持有。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代持股協議書如下 一 本次代持標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幼兒園中佔公司總股本2...

公司代持股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受託人 乙方 公司名稱 位址 鑑於 xx公司 以下簡稱 xx公司 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 乙雙方友好協商,委託人 甲方 將其所持xx公司的部分股權交由受託方 乙方 代為持有。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代持股協議書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