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管理辦法

2022-11-22 13:48:03 字數 862 閱讀 6796

【法規類別】衛生防疫檢疫

【發布部門】黃石市**

【發布日期】2016.05.19

【實施日期】2016.05.19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黃石市人民**辦公室 2023年5月19日)

第一條為維護流動人口適齡兒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令第434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免疫規劃是指按照國家、省確定的疫苗品種、免疫程式或者接種方案,在人群中有計畫地進行預防接種,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第三條流動人口適齡兒童是指年齡為0-6歲,離開戶籍所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不包括城區中的各區之間流動),並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3個月以上的兒童。

第四條預防接種單位是指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承擔預防接種工作,並明確接種責任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五條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實行現居住地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適齡兒童納入本地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管理,與本地適齡兒童享有平等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待遇,免費辦理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和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

第六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一)流動人口適齡兒童的監護人應主動到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

(二)預防接種證由適齡兒童監護人妥善保管,若發生遺失,要及時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補證,並由原接種單位根據接種資訊補填接種記錄。

(三)預防接種單位免費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按免疫程式實施免費接種,如實填寫有關資料。

(四)托幼機構和學校對新入托(園)、入學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查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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