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2022-11-22 10:36:02 字數 5621 閱讀 9844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單位、各生產單位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二、本制度規定從礦領導到各單位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三、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單位和責任人。

各單位和人員的職責

(一)礦長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定與本礦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礦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單位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親自參加礦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和分析。

6、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礦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在礦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本礦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2、根據本礦機構設定,明確各單位、人員職責。

3、制訂礦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礦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對本礦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

6、經常檢查本礦各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7、經常聽取各隊組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採取措施。

8、對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單位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礦技術單位的職責

1、編制礦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檔案、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執行。

4、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小組推動礦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收集整理各項技術措施、計畫,並且督促有關單位切實按期執行。

2、配合培訓中心牽頭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收集整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報表。

5、彙總整理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情況,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礦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入、存檔、申報等工作。

9、審批個人防護用品。

10、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與礦內醫院配合及時組織搶救。

職業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維護勞動者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第二章告知

第三條崗前告知

(一)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二)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三)企業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時,企業人事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第四條現場告知

(一)企業在各作業地點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應及時更新。

第五條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企業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第八條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企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警示

第九條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訊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第十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一)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元號;

(二)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元號;

(三)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元號;

(四)提示標識: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元號;

(五)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第十一條警示標識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槓;

(二)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三)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四)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五)警示線的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的帶狀圖形。

第十二條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一)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二)對放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三)對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四)可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五)發生雜訊的工作場所,設定「雜訊有害」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七)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八)對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九)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三條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四條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

第十五條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定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一)紅色警示線設定在緊鄰事故汙染源,作用是將汙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二)黃色警示線設定在汙染範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汙染區和潔淨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具。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

(三)綠色警示線設定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支援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第十六條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七條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編寫,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定紅色訊號燈,在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定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訊號的裝置;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訊號並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裝置。

第十九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第二十條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定相應的禁止標識。

第四章防護

第二十一條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指令標識。

第二十二條存在粉塵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二十三條放射性工作場所設定防護標識。

第二十四條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按其毒物性質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二十五條能引起**、眼灼傷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二十六條產生雜訊及弧光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一、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字兩種方式,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相應的沁源縣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

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

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地點個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 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 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一 目的 為了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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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 為了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二 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 評價 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 教育,負責職業病統計 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三 辦公室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修養。四 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