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驗室管理制度

2022-11-20 06:54:04 字數 4677 閱讀 2698

第一章實驗室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工作制度

(一)實驗

室是進行檢測和科研的重要場所,嚴禁存放私人或與實驗無關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與檢測和科研實驗無關的事情。

(二)實驗室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加強技術安全和技術保密工作,嚴格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計量管理。

(三)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實驗室有關的安全守則,熟悉有關儀器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實驗技術操作規程;遵守有關實驗室的規章制度,服從實驗室管理人員的管理,在實驗室內的一切活動須經本實驗室管理人員的許可方可實施。

(四)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著整潔的工作服。除實驗室工作人員和與實驗室工作有關的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嚴禁入內。

(五)嚴禁實驗室人員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實驗室內開展實驗工作、進行儀器檢測和私自收費,或減免應收費用,違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和處罰。

(六)在實驗室工作的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每次實驗必須有詳盡的記錄,包括實驗目的、實驗方法、實驗操作步驟和實驗資料等;使用儀器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原始實驗記錄、資料按規範和要求必須嚴格管理。

(七)由於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裝置的損壞,要追究使用人的責任直到賠償。

(八)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熱愛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到文明、有序管理。必須認真執行有關實驗室安全衛生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整潔,儀器裝置擺放整齊,杜絕事故的發生。

(九)實驗室鑰匙管理應嚴格遵守實驗室有關鑰匙管理的規定,嚴禁任何人以任何藉口私自配製或轉借他人。

(十)非本公司外的個人或團體參觀實驗室需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參觀。

二、實驗室安全制度

(一)實驗室內應保證有各種必備的安全設施(通風櫥、防塵罩、消防滅火器材等),並應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可隨時提供使用。

(二)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在使用電、氣、水、火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實驗室內各種儀器、器皿應按規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錯拿錯用,保證安全無誤並認真填寫使用登記(記錄)表。

(三)實驗室工作人員工作前應做好個人防護,著工作服,搞好實驗室內外的環境衛生。

(四)禁止將與實驗無關的物品帶入實驗室,實驗室與辦公室須嚴格分開。

(五)凡進入實驗室的各級工作人員,都要熟悉準備進行實驗的具體步驟和條件,選用適當的儀器和試劑藥品,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作好防護準備。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掌握消防常識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區別不同火源選擇適當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要放置在明顯及使用方便處,要經常檢查,保證其處於完好有效狀態。

(七)操作和處理易揮發、易燃試劑時,嚴禁用明火直接加熱。

(八)在加熱蒸餾及其它加熱過程中,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九)按照儀器說明的要求,使用安全電壓以上電壓的電器裝置均應有良好接地,電熱裝置所用電源導線應能滿足功率(電流)要求,應經常檢查是否完好無損。關閉閘刀開關時絕對不得用濕手進行操作。

(十)可燃物質(如汽油、煤油、酒精、可燃芳香烴等)不得存放在煤氣燈、電爐或其它火源的附近。易燃、易爆物品、試劑要隨用隨領,不得在實驗室內大量積存。

(十一)凡使用有毒氣體、液體或在反應過程中產生有毒、刺激性氣體和液體時,必須在通風櫃內進行操作。

(十二)使用酸、鹼等強腐蝕性試劑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必要時佩帶橡膠圍裙,勿使易揮發試劑瓶口對著自己或他人。

(十三)清洗實驗室儀器時應注意不使含有多量劇毒試劑的廢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須先經適當轉化處理再進行清洗排放。

(十四)高壓氣瓶嚴禁在日光下曝曬,高壓氣瓶不准放淨瓶內氣體,在正常情況下,儲存壓力不少於9.806×103pa,氣瓶嚴禁混用。

(十五)發生意外事故時,應迅速切斷電源、火源,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並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和保衛消防部門。

(十六)實驗室內不准吸菸、就餐、會客、住宿,嚴禁攜帶無關物品或帶領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

(十七)實驗工作結束後,值班人員要對儀器裝置、水、電、門、窗等進行安全檢查。各室都要選定安全負責人,專門負責此項工作。

三、精密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精密儀器由實驗室設專人管理,建立檔案,記載驗收、檢定、故障排除、日常維護等情況。

(二)按儀器說明書的規定,將操作程式及注意事項寫成簡明操作卡。

(三)大型精密儀器使用人員上崗前需進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機操作。

(四)儀器使用前應檢查有無異常,如發現異常,應通知維修人員修復、調整,不得擅自修理,並報告實驗室主任。

(六)開動儀器前,應充分做好試驗準備工作,開動後經常觀察運轉情況。

(七)操作人員按格式認真填寫使用登記薄,記載開機、使用情況。

(八)儀器損壞時,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書面報告實驗室主任、質量負責人。如屬責任事故,當事人應作檢討,情節嚴重者給予批評或適當處分。

四、劇毒藥品管理制度

(一)凡請領、保管、使用劇毒藥品,應按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二)凡庫房實驗室存放的劇毒藥品均需要設專人、專櫃加鎖保管,每半年清點一次,並把清點結果報實驗室主任、辦公室備案。

(三)實驗室請領劇毒藥品由主管主任和辦公室主任審簽,主管主任批准,專人領取。試驗需用劇毒試劑時,經室主任批准後,由二人共同監督稱量。氰化物使用後不能交回的剩餘量,必須二人共同銷毀,要登記銷毀數量。

(四) 剩餘的劇毒藥品需銷毀處理時,應詳細填寫銷毀登記表由公司經理審核批准。

五、標準物質管理制度

(一)辦公室負責公司標準品(對照品)的計畫彙總,採購、**工作。

(二)實驗室根據工作需要,在年末將下年度標準品的需要數量計畫報送業務辦公室。

(三)標準品(對照品)由辦公室發給實驗室,實驗室領取後要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使用登記帳。

(四)標準品(對照品)要按說明書規定使用,標準品 (對照品)要避光、防潮、置於陰涼處。

六、化學試劑、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一)試劑的管理

l、實驗室指定專人負責化學試劑的保管。

2、對過期失效或現行標準中不再使用的試劑,應在室主任的指導下進行清理。

3、對易潮、變質的試劑要不定期地檢查其外觀,並做好記錄。

4、在新購入供原子吸收和氣相色譜等儀器使用的試劑,如需要更換生產廠家時,必須把質量考察情況結論(可用於否)反饋給辦公室。

5、化學試劑應在符合規定的房間裡儲存,避免直射光,試劑櫃與暖氣要有一定的距離。

6、劇毒試劑(三氧化二砷、二氯化汞、***)等,稱取後要做好記錄,並立即返回倉庫;危險試劑(三硝基苯酚)應注意防震。

7、從試劑瓶取出的試劑,不得再倒回原處,易揮發及刺激性的試劑,用後應及時加蓋,以防止揮發和汙染空氣。

8、試劑配製應按檢驗方法進行配製,並標示配製日期,發觀混濁、沉澱、變色時,應重新配製。

(二)玻璃器皿的管理

1、玻璃器皿應按需要購入。提購入計畫時,應註明名稱、規格、及具體質量要求。

2、購入的玻璃器皿應符合質量要求,如發現質量問題,應退回辦公室。

3、容量器皿(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等),應進行校證合格後使用。

第二章業務技術管理制度

一、樣品接收、檢驗、留樣制度

(一) 檢品的接收

1、檢品接收統一由業務室辦理,其他科室或個人不得擅自接收。

2、凡不是國家規定檢驗專案的樣品不予收檢,個人送檢的樣品一般不予收檢。

3、接受的樣品要檢驗目的明確、包裝完整、標籤批號清楚、**確切。

4、委託檢驗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檢驗目的明確、資料齊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檢驗時,簽署意見加蓋公章轉送其他檢驗部門。

5、常規樣品收檢數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數量不夠不予接收。特殊情況委託單位可寫出書面申請,酌情減量:特殊的樣品應由委託單位加封或當面核對名稱、批號、數量等後方可接收。

6、複核檢品應附原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書。

7、符合收檢條件的檢品,委託樣品由委託單位按規定填寫檢驗申請單,統一編號、登記、錄入,然後將樣品送到實驗室簽收。

(二)檢驗

1、實驗室接受檢品後,首先核對檢品與登記是否相符,如有問題應及時提出,核對後登記。

2、常規檢驗以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為檢驗依據進行檢驗。

3、檢品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檢驗。見習期人員、外來進修或實習人員不得獨立出具檢驗報告書。

4、檢驗者接受檢品後,按照質量標準及其方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並按要求記錄。

5、檢驗結果的複核,應由檢驗人員申述理由,查詢原因,經室主任同意後方可進行。檢驗結果不合格的專案或結果處於邊緣的專案,除另有規定以一次檢驗結果為準不得複檢外,一般應予複檢。必要時室主任可指定他人進行複檢。

6、在檢驗過程中認為需要增減專案或改變檢驗依據及方法時,經實驗室主任、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確定後方可進行。

7、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按原始記錄要求及時如實記錄,嚴禁適先記錄、補記或轉抄。

8、原始記錄經核對人員逐項核對,由實驗室主任全面審核後送交質控科。

9、在未出具正式檢驗報告書前,有關科室和人員不得將檢驗情況和結果私自洩露。

10、檢驗人員應按規定的檢驗週期完成檢驗任務,實驗室主任和業務室應了解檢驗情況,督促檢驗進度。

11、發出的檢驗報告應由主管主任審查、核簽後方可列印、蓋章、發出。

12、委託檢驗的檢品在檢驗中發現問題經與委託單位聯絡30天內末獲答覆時,視為自行放棄檢驗,檢品不予保管。

13、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接到樣品檢驗報告書之日起7天內向檢驗單位提出,逾期即視為認可。

14、委託檢驗的檢驗結果只對檢驗樣品負責。

(三)留樣

1、接收檢品檢驗必須留樣,留樣數量不得少於一次全項檢驗用量。

2、被檢樣品由業務科室人員填寫留樣登記,註明數量和留樣日期,簽封後清點登記、入庫儲存。

3、剩餘檢品在留足留樣後,可以退回供樣單位。退還剩餘檢品時,供樣單位應持單位介紹信,業務室核實數量,領取人簽收後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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