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他人財物案件分析

2022-11-19 12:03:04 字數 1461 閱讀 1469

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他人財物應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章某,某區人事局副局長,中**員。2023年6月,章某看中了位於該區售價80萬元的一套花園洋房,並簽訂了購房合同。章某因一時無法籌集到足額房款,遂想到以人事局副局長擁有的分管人事分配的權力,以假幫忙、真騙錢的方式來籌集房款。

2023年7月至11月期間,章某以幫忙安排工作為名,先後向劉某、王某、李某三人騙取財物價值人民幣48萬餘元。二、意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章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利用了區人事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應以**違紀定性;第二種意見認為,章某主觀上從未產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的故意,客觀上隱瞞真相,使他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自願交付錢財,其行為符合詐騙的違紀構成。三、分析意見筆者認為章某的行為應以詐騙違紀定性。

這是一起典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爭議的原因在於章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對他人進行虛假承諾騙取財物的行為既具有**違紀的行為特徵,又具有詐騙違紀的特徵。對此類案件的分析,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結合行為人的主體身份、主觀動機、侵犯的客體型別以及其客觀行為等各類要素進行綜合分析與權衡。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行為。**違紀的主體是從事公務的人員,為特殊主體;主觀上行為人有貪財圖利的動機和非法獲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行為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其客觀方面體現為兩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是**行為的必要構成要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第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可見,"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是**違紀構成的必要要素。本案中章某雖然任職人事局副局長,具有構成**違紀的國家公務員的主體身份條件,利用了所任職務,使他人基於自身職務而產生信任,從而"自願"交付錢財。

但是章某從未打算利用自己的職權為劉某、王某、李某三人安排工作、謀求便利,其目的只是為了獲取他人的財物。因此,在本案中就缺少構成**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客觀條件;其利用職務便利只是作為促使相對人對其產生信任的手段和工具,並沒有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和意圖;也不符合**違紀"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因此,章某的行為不是**。

黨紀處分條例中的詐騙違紀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本質特點在於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自身財產,使他人取得財產,損害自身財產權。本案中,首先,章某的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他人財物,以供自身購買高檔住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章某利用其所擔任的職務,以告知被害人可以為其安排工作為誘餌,對被害人做出虛假承諾,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第三,被害人基於自身的錯誤認識而對章某產生信任,"自願"交付錢財,損害了自身的財產所有權。

第四,章某基於被害人劉某、王某、李某處分財產的行為而獲得了他人的財產權。綜上,章某的行為符合黨紀處分條例對於詐騙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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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查處的 賄賂犯罪案件中,利用職務犯罪的情形比較突出。而且犯罪的金額呈越來越大的趨勢,給國家和集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如何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利用職務犯罪已逐漸成為社會共同關心的問題。通過學習怎樣預防職務犯罪的有關知識,使我感到目前的職務犯罪有一些共性的東西和一定的規律可循。通過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