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黨代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

2022-11-13 13:45:07 字數 4023 閱讀 1824

附件5:

關於做好鄉(鎮)黨代表選舉工作的

實施方案

黨代表的選舉,是鄉(鎮)黨委換屆工作的基礎,是選出新一屆領導班子的重要保證。按照省、州委關於做好鄉(鎮)黨委換屆工作的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做好鄉(鎮)黨代表選舉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以提高代表素質和民主議政能力為目標,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體現選舉人意志,嚴肅代表選舉紀律,以科學規範的工作程式選舉產生代表,確保選舉產生的代表具有先進性和廣泛性。

二、時間安排

代表選舉工作時間為6月份,各鄉(鎮)黨委應根據有關要求,做好選舉籌備和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時限完成代表選舉任務。

三、方法步驟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根據省、州委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代表選舉工作方案。主要內容:

1.代表條件確定。堅持「三好四強」總體要求,把政治素質好、群眾基礎好、工作作風好,帶富能力強、協調本領強、法制觀念強、年富力強的黨員推薦為代表候選人。

黨代會代表必須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正式黨員,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較好地體現黨員先進性要求,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在關鍵時刻和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是非分明;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榮辱觀,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聯絡群眾能力;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帶頭創先爭優並做出突出成績;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密切聯絡群眾,得到群眾擁護;堅持黨性原則,嚴守黨的紀律,能夠如實反映本選舉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正確行使黨員的權利。

具有以下行為的黨員不能推選為黨代表:一是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二是不能與黨組織保持一致,甚至消極對抗的;三是違反村規民約,群眾口碑不好的;四是創富能力差,收入水平低的;五是參選動機不純,拉票賄選的;六是體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2.代表名額及確定原則。代表名額按照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有利於代表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問題的原則,結合本鄉(鎮)所屬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具體名額由鄉(鎮)黨委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縣委組織部批准。

3.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代會代表中,領導幹部代表數量要比上屆減少5%—10%;生產一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範、45歲及以下黨員代表數量要比上屆增加5%—10%;女黨員和少數民族黨員代表所佔的比例不少於本黨委女黨員和少數民族黨員佔黨員總數的比例。

4.代表選舉單位的劃分。代表選舉單位,根據鄉(鎮)黨委所屬黨組織的數量和設定情況劃分,包括鄉(鎮)機關黨組織、村黨組織、各中小學黨組織、醫院黨組織、企業黨組織以及產業協會黨組織等。

5.代表產生的程式。各選舉單位根據鄉(鎮)黨委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代表的推薦、提名和選舉工作。

在黨代表選舉產生上,要做到「六公開」,即代表「條件資格、名額結構、參選物件、選舉辦法、操作程式、選舉結果」六公開。具體程式是:

(1)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各選舉單位根據規定的代表條件、名額及構成要求,組織黨員群眾廣泛參與、積極推薦、組織所屬黨組織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醞釀協商的辦法,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名單。

(2)初步人選的確定。選舉單位黨組織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意見,從推薦名單中,按照不少於代表名額35%的差額比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名單,與鄉(鎮)黨委溝通。根據鄉(鎮)黨委提出的代表構成比例要求,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

組織填寫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登記表。

(3)預備人選的確定、審查和公示。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廣泛徵求黨員群眾、基層黨組織和紀檢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基礎上,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報鄉(鎮)黨委審批。預備人選批覆後,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4)代表的選舉產生。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差額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代表。

(5)選舉結果的報批。各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代表後,應及時向鄉(鎮)黨委呈報選舉結果的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會議形式、選舉方式、代表數量、代表構成比例,同時附代表名單、登記表等。

鄉(鎮)黨委收到報告後,對選舉單位選舉方式和代表資格進行審查,符合要求,作出同意的批覆。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如果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正好為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可算作有效。

為了保證基層黨組織的選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組織部對此作了具體規定,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並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二是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三是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四是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黨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

(二)召開代表選舉工作會議和下發選舉工作通知。鄉(鎮)黨委《關於召開黨代會的請示》得到縣委的批准後,應根據鄉(鎮)黨委會的決議和縣委批示精神,及時召開代表選舉工作會議,研究部署代表選舉工作。

代表選舉工作會議後,即以黨委正式檔案,向所屬黨組織發出《關於選舉中國共產黨***第xx次代表大會代表的通知》。通知主要內容是:召開代表大會的根據和時間;代表應具備的條件資格;代表名額、構成的指導性比例、分配原則及分配到各選舉單位的代表名額,並將代表名額分配表附在通知後;代表候選人提名、確定及選舉產生代表的辦法;提出代表產生的時間和每個程式應呈報的材料等要求。

(三)指導選舉單位做好代表選舉工作。鄉(鎮)黨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鄉(鎮)代表選舉工作機構成員和選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學習掌握代表選舉的相關政策和程式。在指導代表選舉工作中,要按照規定的代表產生程式,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指導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和規定的提名程式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和初步人選;二是聽取選舉單位匯報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的醞釀提名和確定情況;三是審批選舉單位報送的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四是指導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代表。

(四)對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按黨內有關規定,由鄉(鎮)黨委決定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人數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5-7名,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紀檢委員、組織委員及其他熟悉黨的工作的同志組成。

1.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代表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選舉單位對群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有關代表選舉工作和代表資格問題的查實情況。

2.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程式: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並提請鄉(鎮)黨委會討論通過;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出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五)編制代表名冊、劃分代表團(組)。代表選舉產生後,即編制代表名冊。名冊的說明中,要說明本次黨代會代表數和代表構成情況,正文中要反映出各代表團(組)代表數和代表構成情況及每名代表的自然情況。

劃分代表團(組)時,一般以代表選舉單位為乙個代表團(組),但由於各選舉單位代表名額不均,為便於組織活動,可將幾個選舉單位的代表合編為乙個代表團(組)。對此,應提出《關於代表團(組)組成的建議》。黨代會的列席人員一般同其所在系統或單位的代表編在同乙個代表團(組)。

(六)通過代表資格報告。在黨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出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選舉單位的劃分及選舉代表所採取的會議形式,代表選舉工作的開始和完成時間;各選舉單位在提名、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及進行選舉的過程中貫徹民主集中原則,發揚民主的情況;當選代表人數及代表構成情況;對代表資格審查的情況,包括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的核實及處理情況;提出對代表資格認定的意見。代表的選薦表個組織,加緊組織實施,按時完成黨好經驗、好做法。的「

四、有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組織要把代表選舉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領導。

要明確一名黨組織領導同志負責代表選舉工作,抽調人員組成領導和指導機構,精心組織實施。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開展工作,不能圖省事,怕麻煩,隨意變更和減少工作環節。

2.充分發揚民主。要把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權利,堅持走群眾路線,貫穿代表選舉工作的全過程。

3.嚴肅工作紀律。要嚴肅黨代表選舉工作紀律,防止少數人用賄賂或非法手段干擾和破壞選舉,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各種非組織活動和違法活動。

對選舉過程中提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妥善處理,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委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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