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用人單位為員工買的商業保險

2022-11-08 12:00:06 字數 429 閱讀 2764

用人單位可能以兩種方式買商業保險。一種是以員工作為商業保險的受益人,另一種是以用人單位作為受益人。

以用人單位為受益人的保險,雖然在間接上可使員工獲利,但實質上是用人單位規避自身風險的措施。例如用人單位以自己為受益人買的雇主責任險,在出現雇主應承擔責任的情況時,本應由其向員工支付的賠償款就由保險公司支付了。對於員工來說,得到的款項是相同的。

只是保險公司的付款可能比用人單位付款來得爽快些。因為如果用人單位需全部承擔因雇主責任而產生的損失,就會在付款問題上斤斤計較,一拖再拖。但保險公司會依保險的約定及時向員工付款。

以員工為受益人的商業保險,是以員工的利益為直接保護物件的。例如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以員工為受益人的傷害保險,在出現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應按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工傷賠償及津貼等,同時保險公司還應另外支付員工一筆保險賠償金。因此以員工為受益人的商業保險從性質上說是用人單位給員工的一種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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