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設計技術標準 城市倉儲區規劃

2022-11-06 18:54:03 字數 3346 閱讀 8174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

城市設計篇

6、城市倉儲區規劃

(提交局業務會討論綜合稿)

(說明:本稿在設計處提供初稿基礎上,經李局主持的修編小組9-24日會議討論區域性

修改,擬提交局業務會討論,更新時間9-26)

1第6節城市倉儲區規劃

6.1城市倉儲區的選址布局

6.1.1城市新建倉儲區宜選址於城市主要出入口、鐵路、港口、機場附近,並與城市幹道和區域快速交通系統有便捷聯絡。

6.1.2城市倉儲區用地選址應滿足地質(地勢、地下水位、地基承載力等)、防災、消防、環保、衛生防疫、勞動保護及景觀要求,並考慮與居住、工業等其它功能區的相互影響因素。

6.1.3新建海(空)港、工業區應當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倉儲區。

6.1.4不同型別和不同性質的倉庫宜分別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類倉庫宜集中布置,同時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的要求。

【條文說明】

1、本節將原《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的「城市倉庫區」改

稱「城市倉儲區」,並補充堆場等相關內容,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且與國標(gbj137-90)《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分類標準》w用地分類一致。鄉鎮對應性質的用地規劃要求建議納入村鎮規劃篇中。

2、對原有六十一條作了補充和調整:選址布局要求補充6.1.2條地質、防災、衛

生等專項要求,6.1.4條分類布置,同類集中的要求,6.1.1條增加了與區域快速交通系統有便捷聯絡要求,6.1.3條增加了空港(機場)的配套要求。

6.2城市倉儲區的規劃標準6.2.1衛生防護距離

6.2.1.1倉儲用地與居住用地的衛生防護距離應參照環保、防災、衛生等專業部門要求結合城市規劃綜合確定,以下指標可供參考

倉庫型別

全市性水泥**倉庫

防護距離(m)

3002

非金屬建築材料**倉庫、煤炭倉庫、未加工的二級原料臨時儲藏倉庫、500m3以上的藏冰庫蔬菜、水果儲藏庫,600噸以上批發冷藏庫,建築與裝置**倉庫(無起灰料的),木材**和箱桶裝倉庫

10050

6.2.1.2倉儲用地與療養院、醫院、高新技術園區等環境質量要

求較高的設施或機構的衛生防護距離,宜按表6.2.1.1規定值的1.5~2倍計算。

【條文說明】本條提交局業務會討論。

原《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未涉及此項內容,根據修編小組意見,本條目為補充新增內容,**指標來自《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修訂稿的徵求意見稿。

6.2.1.2考慮到粉塵及交通、雜訊等因素的影響,部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相鄰用地

防護距離要求應予以適當加大。

6.2.2相容使用性質

倉儲用地內應嚴格控制單身宿舍和商業建築的建設。倉庫建築不

得與居住、辦公或者商業建築混合設定,倉庫用房與居住、辦公或者商業用房應嚴格控制。

【條文說明】本條提交局業務會討論。

原《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倉庫區功能應當相對獨立,不得建設倉庫與住宅或者辦公混合使用的綜合樓。」李紹權局長主持9月26日修編小組會議建議改為「倉庫建築不得與居住、辦公或者商業建築混合設定,倉庫用房與居住、辦公或者商業用房應嚴格控制。

」6.2.3規劃技術指標

倉儲區的規劃技術指標依存貯物品的不同性質確定,容積率一般控制在0.4~1.2,建築密度控制在30%~45%,綠地率不少於20%。

3【條文說明】本條提交局業務會討論。

上述指標來自《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相對深圳標準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指標略有降低,香港因為用地條件限制,指標相對較高,不建議採納。

《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修訂稿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多層倉庫區的建築密度不宜超過40%,單層倉庫區不宜超過50%;多層倉庫的建築容積率不宜超過1.5」。

綠地率指標依據為《廣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市域和中心城區2001-2020》,表3-10廣州市區各類用地綠地率規劃指標的相關規定,倉儲用地》20%。

6.2.3道路及配套交通設施

6.2.3.1倉儲區布局應當滿足大型平板車和貨櫃車輛通行、停放、裝卸需要,主要道路寬度不少於15公尺,次要道路寬度不少於10公尺,轉彎半徑不少於15公尺.

6.2.3.

2倉儲區應附設有裝卸位供貯存貨物、停泊車輛和起卸貨物之用。裝卸位的設定可參考以下指標:新建建築面積1500平公尺的倉庫,應設一處裝卸位,每增加4000平公尺,應增設一處,裝卸位長度不小於13公尺,寬度不小於4公尺,淨空不得小於4.

2公尺。6.2.3.3倉儲建築應當根據具體專案要求配套建設停車場(庫)。區內生活、辦公輔助用房應符合《廣州市建築物停車配建指標研究》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6.2.3.1道路控制指標來自《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第六十三

條第三款。

6.2.3.2裝卸位控制指標來自《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府[1997]87號)6.2.3.3補充新增倉儲建築配套建設停車場(庫)要求。

46.3特殊倉庫

6.3.1選址應滿足其對交通、用地、設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對其它用地產生干擾。

6.3.2應遠離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汙染源和傳染病醫院、火葬場等場所。6.3.3危險品倉庫

6.3.3.1選址應遠離城市中心區,並應符合環境保護和防火、防災的要求,不同型別的危險品倉庫應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儲存,其相隔距離應符合相關規範及消防規定。

6.3.3.

2石油庫選址應遠離機場、重要交通樞紐、重要橋梁、大型水庫及水利工程、電站、變電所、軍事目標和其它重要設施,其與城市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和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的有關規定。

6.3.3.3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的儲存應符合市政燃氣工程的有關規定。

6.3.3.4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倉庫選址和設計應滿足消防和環保的有關規定。

6.3.3.5搬遷嚴重影響舊城區城市環境和居民人身安全且缺乏治理成效的專業煤場、油(氣)庫,現有舊城區危險品倉儲區應按專業規劃要求逐步搬遷。

【條文說明】6.3為補充新增《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內容。特殊倉庫如危險品倉庫除滿足普通倉儲的一般規劃要求外,還需根據其特性做進

5一步規定,以滿足城市環保、衛生、安全方面的要求。6.3.

1,6.3.2一般規劃準則,6.

3.3論述危險品倉庫(油氣庫、易燃品倉庫等)規劃要求並引入相關規範規定。

6.4堆場用地

6.4.1堆場用地宜設定在城市市區邊緣,應遠離城市水源地,可與港口、鐵路貨運場站結合設定。

6.4.2堆場用地應有較高的地基承載力。

6.4.3建築材料露天堆場與居住用地的衛生防護帶寬度不應小於300公尺,與其它設施的防護距離不應小於100公尺。

【條文說明】6.4為補充新增《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送審稿)內容。鑑於其露天堆放的特性,考慮到城市景觀、環保方面的要求,本條目作進一步規定,數值來自《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修訂稿的徵求意見稿相關規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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