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取樣儀期間核查規程

2022-10-10 22:42:03 字數 889 閱讀 1885

1 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粉塵取樣儀在兩次檢定之間的期間核查。

本儀器測定粉塵中的流量, 期間核查週期為12月。

2期間核查技術條件

2.1環境溫度:10—35℃;

2.2相對濕度:<80%;

2.3大氣壓力:86—106kpa;

2.4供電電源:220±20v,頻率50hz;

2.5無腐蝕性氣體;

2.6 裝置和試劑;

2.6.1取樣器應完好,各零部件鏈結可靠且不應有鏽蝕及損傷;

2.6.2 可攜式氣體、粉塵、煙塵取樣儀校驗裝置;

2.7 技術方法:《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15432-1995。

3期間核查專案及方法

3.1外觀檢查

3.1.1儀器電纜線接觸處是否良好;

3.1.2氣密性試驗:用試漏液檢查氣源至儀器的連線處是否洩漏;

3.1.3接通電源,儀器自檢是否工作正常,儀器開機後運轉正常,無異常雜訊。

3.2儀器效能檢查

用可攜式氣體、粉塵、煙塵取樣儀校驗裝置檢查,重複測定6次,準確度不低於±1%,把標準流量計和被檢流顯汁串聯起來,分別測出標準流量計和被檢流量計氣體進口處的壓力和溫度,根據公式(1)計算出被檢流量計在刻度狀態下的實際流量q(l/min)。

q = qsn1)

式中:qsn一標準流量計在標準狀態下的刻度流量(l/min);

ps,pm—分別為標準流量計和被檢流量計氣體進口處的絕對壓力(pa);

ts,tm—分別為標準流量計和被檢流量計氣體進口處的絕對溫度(k)。

4結果處理

4.1 按本規程第4章實施期間核查的所有專案均符合要求時,結論為「合格」;

4.2 按本規程第4章實施執行檢查的專案中有1項或1項以上不符合要求時,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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