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性司法在環境犯罪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探析

2022-10-10 12:36:03 字數 1231 閱讀 2363

作者:李磊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0期

摘要加強生態司法、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是當前社會關注乙個重要議題。在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有助於實現社會和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理論是環境犯罪適用恢復性司法的理論基礎;目前我國在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具有可行性;「輕微性」和悔罪表現是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適用的基本要件。

關鍵詞環境犯罪恢復性司法生態倫理

**專案:浙江農林大學天目學院大學生科研訓練專案(tmkc1249)。

作者簡介:李磊,浙江農林大學天目學院法學專業學生。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4-109-02

加強生態司法、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是當前司法領域的乙個重要議題。在環境犯罪中,適應世界範圍內建立和諧關係的司法趨勢,適用恢復性司法是處理相關案件的乙個值得嘗試的方向,學者已經進行了一些**。豍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環境司法的最新發展,對恢復性司法在環境犯罪中的具體使用問題進行研討。

一、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實踐與問題

從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看,近年來,各地法院在運用法律**保護生態環境上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嘗試。截至2023年底,全國法院共成立了近80家環保或生態資源審判庭,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機構,對生態環境類案件實行專業化審判,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水平。同時,還有一些法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等審判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水平的提高。

個別法院(比如福建長汀縣法院)設立了「生態服務車載法庭」,將巡迴**、現場勘驗、現場調解、現場宣傳、現場調研合為一體,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生態司法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中,以恢復性司法理念為指導,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司法嘗試。福建省基層法院在這方面進展較大,主要是法院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採取判處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權人承擔修復森林、生態環境責任,採取承擔勞務、給付貨幣、親友代植等方法,補植補種林木相應面積,恢復森林生態功能的復植補種措施,以抵償財產刑和賠償經濟損失。其最早起源於柘榮縣法院,探索出「復植補種」案件審判模式,具體方式是:

法官居中協調,讓失火案件被告人與受害林農間達成諒解,簽訂由被告人在過火地補植樹苗或播林種,達到相應面積和成活率要求,並履行相應管護義務的協議。協議履**況由法院林業庭與鄉鎮林業站聯合驗收,作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節來認定。2023年開始,福建各地法院開始對此經驗進行借鑑運用。

2023年以來,福建省此類案件積極嘗試恢復性司法,共判結270件,復植補種面積達8649.7畝,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