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2-10-04 12:36:05 字數 1080 閱讀 2643

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具備下列條件:

(1)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2) 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 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通常指下列情況:

(1) 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關閉、解散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

(3) 非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的;

(4) 因本人過失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辭職的;

(5) 職工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 職工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按照《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和國家勞動保證部《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書》、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入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如何確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年限確定: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6年不足7年的,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7年不足8年的,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8年不足9年的,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9年不足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流程

一 具備下列條件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其中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是指以下人員 一 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被用人單位開除 除名和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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