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2-09-27 23:27:13 字數 2139 閱讀 3325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印發《湖北省電動汽車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規範我省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聯合制定了《湖北省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電動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加強對省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省**為專項支援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其資金**於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案管理,履行專案申報、論證和驗收等程式,並引入競爭機制擇優確定專案承擔單位。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堅持「突出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企業自有資金和社會資金的投入,促進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發展。

第二章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負責管理,各司其職,協調配合。

(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審核專案的預期經濟效益情況和相關資料;審批專案預算並按專案計畫下達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並配合省科技廳進行專案驗收。

(二)省科技廳負責專項資金專案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根據省電動汽車研發及產業化規劃,編制年度專項資金專案計畫;組織專案的申報、評審、招標;會同省財政下達專案計畫;負責專案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及驗收。

第三章申報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專項資金重點支援納入省電動汽車研發及產業化發展規劃的專案。

第七條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在湖北境內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 企業管理規範,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三)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下,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四)具有優秀的管理和研發團隊,能保證專案順利實施;

(五)承擔的國家級、省級科技計畫專案實施、結題、驗收情況良好,無不良的科技信用記錄。

第四章資金支援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採取一般性轉移支付方式支援電動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專案。

應用研究開發類專案按不高於專案研發經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

產業化專案按專案實際貸款額給予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全額貼息。貼息期限為一年。

按省**決定,可結合年度專案計畫,安排部分投資。

第五章專案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專案申請單位,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交專案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專案申報材料由專案申請單位於每年的四月底以前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專案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諮詢意見,提出年度專案計畫,並與專案承擔單位簽訂專案計畫任務書。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專案計畫;由省財政廳採取一般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專項資金計畫。

第六章專案管理與驗收

第十三條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制訂詳細的專案實施方案,實施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委託有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對專案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負責專案的組織實施,定期檢查專案實施情況及預算執**況,會同省財政廳對專案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承擔單位如需對專案計畫任務進行重大調整、改變的,應報省科技廳會省財政廳批准。

第七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專案承擔單位須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在財務處理上,對收到的專項資金記入「專項應付款」,其中:形成資產部分屬於國有資產,轉入資本公積(國家撥款轉入),消耗部分予以核銷。

第十八條專案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按照專案計畫,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實行資金跟蹤問效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跟蹤管理,績效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是否繼續安排專案承擔單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將截留或挪用的資金全部收回。

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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