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

2022-09-17 19:39:03 字數 4369 閱讀 9210

第一節總則

第l條為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職工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保證煤炭生產持續穩定地發展,特制定《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

本條例是煤礦防治水工作的規章和依據,煤炭行業的全體職工都必須嚴格執行。

第2條各局、礦必須由局、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領導,由總工程師主抓並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治水工作。要定期專門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的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

第3條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進行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並根據生產計畫安排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季、月水害情況預報。

第4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有突水威脅或潛在突水威脅的礦務局、礦應設立防治水專門機構,設定防治水安全檢查員,建立安全檢查網,並隨時觀察分析險情,發現異常,立即報告礦排程室,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同時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5條對有可能造成突水威脅的礦井,必須對礦井各區充水情況,含水層或地表水體水量、水質、水位及水溫等情況建立動態監測系統,並定期進行觀測。在有突水危險的地方,應設定水患監測及通訊聯絡系統,以便及時發現突水徵兆和制定處理對策。

第6條礦務局、礦必須蒐集、調查和核對礦區範圍內現正在開採的小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礦圖上標出小煤礦和老窯的井口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等。地方煤礦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地方煤礦管理的規定,負責對開採的小煤礦進行定期檢查,對威脅相鄰礦井安全的小煤礦必須停止開採。

第7條有突水威脅的礦井,不但要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定安全出口,並規定避災路線,設定路標,並且要讓全體井下職工都能熟悉它。以備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事故。

第二節地面防治水

第8條礦務局、礦必須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的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以便結合礦區具體條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9條井口和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

對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築物,必須採取修築堤壩及挖掘溝渠等疏通水路的措施。

第10條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浸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措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洩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無法利用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對範圍太大無法填平的低窪地帶,應用水幫浦排水,防止水滲入井下。

二、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必須修築堤壩和匯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

四、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區。

五、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六、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採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11條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以免衝到工業場地和建築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溝渠。

第12條對使用中的鑽孔,孔口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

第三節井下防探水

第13條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巷道掘進之前,必須採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要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並提出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後,報礦務局安監局及防治水機構會審批准後,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第14條工作面回採前,必須採用物探、鑽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地測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報礦務局,組織安監局及防治水機構會審批准後方可回採。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採。

第15條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邊掘邊探,隨時對防水煤柱進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割眼。探查後,所有鑽孔必須封孔。

第16條對小窯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地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先探後掘,嚴格掌握鑽孔的超前距離。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要立即向礦排程室匯報,並派人監測水情。

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7條在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溝。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

四、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方位、傾角和鑽孔布置數目以及鑽進的深度。

五、在預計水壓大於lkg/cm2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特別危險的地區,還應預先開掘安全躲避洞,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六、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本條五款的要求進行。

第18條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探老空水,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平面圖上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二、探放斷層及底板岩溶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第19條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58mm。

第20條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鑽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於10~20m,各局礦可根據水壓情況具體規定超前距。

沿岩層探岩層水或斷層水時可按表1要求進行。 表1

第四節排水設施

第21條礦井井下排水設施,主要排水裝置(包括水幫浦、水管和配電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幫浦:必須有工作、備用、檢修三套水幫浦。其中工作水幫浦的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湧水量(包括水沙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備用水幫浦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幫浦能力的70%,並且工作和備用水幫浦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幫浦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幫浦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主幫浦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幫浦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兩套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幫浦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幫浦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湧水量。

湧水量小於300立方公尺/每小時的礦井,排水管也不得少於兩趟。

三、配電裝置: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幫浦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的水幫浦。

主要幫浦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乙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這個出口應高出幫浦房地面7公尺以上;另乙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這個出口的通路內,應設定容易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幫浦房和水倉連線通道,應設定可靠的控制閘門。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乙個水倉清理時,另乙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每小時1000立方公尺及其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每小時1000立方公尺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v —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單位:立方公尺);

q—礦井正常湧水量(單位:立方公尺/小時)。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小時的礦井正常湧水量。

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採區4小時的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湧水量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准。

水倉進口處,應設定篦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它湧水中常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定沉澱池。

水幫浦、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都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對所有零配件都應補充齊全,並對全部水幫浦(包括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進行一次同時執行的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由礦長負責組織力量每年至少清理兩次,在雨季以前必須清理一次。

第22條有突水可能的大水岩溶礦井井下排水設施,除滿足上述第21條中的要求外,還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結合礦井的開採情況,選擇合適的位置,增建適量災變搶險幫浦站。

第23條備用災變搶險排水能力的水倉容積規定如下:

一、選用潛水幫浦時,應滿足該幫浦1小時的最大排水量。

二、選用臥幫浦時,應滿足該幫浦2小時的最大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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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礦2010年防治水工作計畫 礦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 結合2010年採掘計畫,編制下發 金橋煤礦2010年防治水工作計畫 望認真貫徹執行。一 計畫編制依據 二 組織領導 為加強領導,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 礦長 副組長 其他礦領導 成員 各科科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技科,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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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煤礦防治水工作的基本任務及對生產的影響,提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的建議。關鍵詞 煤礦防治水 礦井生產 水文地質 煤礦防治水工作在礦山建設 生產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做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是減少礦井水害事故發生,特別是減少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前提 是保障職工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保證煤炭生產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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