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部分規則解釋

2022-09-13 13:48:05 字數 5197 閱讀 6825

一、部分規則概念

1、參賽隊員: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為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和沒有達到5次犯規的球員。

2、比賽開始:在中圈跳球,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

3、比賽結束:在計時員發出終止訊號時比賽結束。(在比賽即將結束前的投籃,如在訊號發出前球已在空中,投中有效。)

4、比賽時間:比賽由四節組成,每節10分鐘。在第一節結束和第三節結束,中間休息2分鐘;在第二節比賽結束(上半場),中間休息5分鐘。

第四節結束(下半場),如兩隊得分相同,則進行一次或多次的5分鐘加時賽;每次加時賽前休息兩分鐘。

5、控制球:當一名隊員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乙個活球時,為隊員控制球;當某隊的隊員控制乙個活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為球隊控制球;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或球成死球或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手之前,均為該隊控制球。

6、違犯:由隊員、教練員或隨隊人員造成的所有違例和犯規。

7、漏接:即在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復控制活球。(這種情況不是運球,也就是獲球後還可以運球,或獲球後不算兩次運球違例。)

二、比賽通則的解釋及處理

1、跳球:是兩個隊的隊員在均等、無干擾的條件下爭奪球權的比賽方式。除了每節或每個決勝期的比賽要在中圈內以跳球開始外,遇有下列情況出現時就要跳球:

(1)宣判爭球

(2)球出界,並且是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及球場;或裁判員拿不準是誰最後觸及球;或兩位裁判員對是誰最後觸及球的宣判不一致。

(3)宣判雙方犯規時,兩隊都不控制球。

(4)活球停留在籃圈支架上。

(5)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

(6)雙方球隊違反跳球的規定以及罰球中雙方隊員同時違例。

交替擁有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

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

在第1節開始的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開始交替擁有。

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權的隊應在記錄臺對面中線的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

2、擲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方式之一,發生在投籃得分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之後和違犯或任何其他的比賽中止之後。

在擲界外球中,規則對裁判員、擲界外球隊員及其他隊員各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對裁判員的要求:

(1)在中籃後的擲界外球中,通常不必遞交球;

(2)在違犯或比賽中止後的擲界外球中,必須遞交球或將球置於隊員可處理處;

(3)可將球拋給擲界外球的隊員,只要:相互間的距離不超過3或4公尺,太遠了則不宜;擲界外球的隊員必須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避免將要獲得控制球的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對擲界外球隊員的要求:

(1)可以踩線擲界外球,手臂和球也可以越過界線,但踩線時腳不能越過界線;

(2)如在端線擲界外球,可以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後任何一點,但從他可以處理球的瞬間開始計算5秒;

(3)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不得在場內觸及球;

(4)球離手前或離手時不得踏場地;

(5)球離手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鐘;

(6)不得從前場擲球給位於後場的同隊隊員;

(7)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進入球籃。

對其他隊員的要求:

(1)球中籃後,擲界外球隊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有意拖延比賽可判技術犯規);

(2)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違反上述條款為違例。

3、腳踢球和拳擊球

球偶然地接觸到腳和腿,或腳腿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只有故意地踢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才是違例。

用拳擊球是違例。

4、暫停:在前三節的每節中,每隊可請求1次要登記的暫停,第4節中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在每一決勝期中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當出現暫停機會才能允許暫停。

暫停機會開始: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臺的聯絡時;

在對方投籃之前或後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對方投籃得分時。

暫停機會結束: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界外球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由乙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出現比賽再次成為死球為止。但下述情況例外:

如果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在執行新罰則前給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發生犯規,在執行新罰則前給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後,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可給予暫停。

乙個隊請求的暫停可以撤消,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訊號前提出;

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一節或決勝期。

5、替換:當出現替換機會時才能替換。

替換機會開始: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臺的聯絡時;

替換機會結束: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界外球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替換的程式:

替換的隊員到記錄台用正規的手勢或語言表明請求替換,併座在替補席上;

替補隊員要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招手示意他進場;

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球隊席;替換要盡可能快地完成。

在記錄員訊號響前,替換的請求可以撤消。

(例外的情況同暫停)

6、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比賽中如遇到隊員受傷,裁判員要根據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而且看情況不甚危急,裁判員要等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時再鳴哨停止比賽。如果傷勢嚴重,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7、棄權告負或因缺少隊員告負:

一方球隊由於各種原因提出棄權時,則判定對方球隊獲勝。

一方隊員不足5人時,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開始5分鐘後,依然不足5人時,則由裁判判令該隊棄權,由對方球隊獲勝。

(三)違例及其處理

1、隊員出界:

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或界線外的地面,或接觸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2、球出界

(1)當球觸及下列物體即是球出界:

(2)在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3)界線上、界線外的地面,或界線上方或界外的任何物體;

(4)籃架、籃板背面或籃板上方和籃板後面的任何物體。

球出界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到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隊員擲界外球,球碰到場上隊員**回來,又觸到擲界外球隊員身上,算擲界外球隊員使球出界。

3、運球規則

控球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否則判控球隊員兩次運球違例。

運球開始:

(1)獲得控制活球;

(2)在地面上擲、拍或滾或運球;

(3)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接觸及球。

運球結束:

(1)當球在一手或兩手中停留時;

(2)運球隊員用雙手同時觸球。

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1)連續投籃;

(2)在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復控制活球(漏接);

(3)與附近的其他隊員搶球中用拍擊球以圖獲得控制球;

(4)拍擊另一隊員控制的球;

(5)攔截傳球並獲得該球;

(6)球在觸及地面前在手中拋球和停留(只要不帶球走違例)。

如果在下列情況下(失去控制活球)之後重新運球,則不判兩次運球:

投籃;球被對方隊員觸及;

傳球或漏接,然後球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另外,隊員的手不和球接觸時,運球隊員的步數不受限制;

隊員不得擲球打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觸及球(裁判員認為是投籃則除外)。

4、帶球走規則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乙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在場上正持著乙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合法移動)。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移動或運球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跳起那只腳並同時落地停止,那麼,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移動時: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停止時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哪只腳都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一腳或雙腳可提起,但在球出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後該隊員在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5、3秒規則:當一隊球員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方禁區內超過連續3秒以上的停留。違規者則由對方在違規處最近邊線外擲界外球。

6、8秒規則:當隊員在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開始,8秒鐘內球未進入前場為違例。

7、24秒規則: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乙個活球時,他的隊應在24秒鐘內嘗試投籃。

一次投籃的構成,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在24秒訊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投籃隊員的手,並且球離開投籃離手後,必須觸及籃圈。

投籃的球離手後,球在空中時24秒鐘訊號響了,並且球進入球籃,應計入得分。

8、球回後場:某隊控制活球,該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他的後場。

(四)犯規及其罰則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分為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大類。

1、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1)侵人犯規的種類:阻擋、撞人、背後非法防守、拉人、非法用手、推人、非法掩護等。

罰則:a )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

b)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違犯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犯規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判給2次罰球。

c)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球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1次罰球;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2次罰球;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分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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