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明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2022-09-08 06:30:07 字數 889 閱讀 2695

凡經批准用火的部位,動火前要做到「十不准」,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後要做到「一清理」:

1. 動火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准動用明火。

(2) 焊、割裝置未做檢查或有不安全隱患不准動火。

(3) 現場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除不准動用明火。

(4) 不可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准動用明火。

(5) 現場有儲存過油脂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洗刷乾淨或未排除殘存的油漬、可燃氣體,不准動用明火。

(6) 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等場所不准動用明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准動用明火。

(8) 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准動用明火。

(9) 作業、看護人員不懂得滅火器材的使用不准動火。

(10) 未經保安部批准不准動用明火。

2. 動火中

(1) 必須有指定的現場安全防火負責人。

(2) 用火人員必須持有專業操作證書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用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

發現不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 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及時組織撲救。

3. 動火後

焊、割作業結束後,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清除遺留下來的火種。關閉電源、氣源,把焊、割炬安放在安全的地方,拿出乙炔發生器內未使用完的電石,存放進電石鐵桶內,排除電石汙染,並把乙炔發生器沖洗乾淨,加好清水,待第二天使用。

焊、割作業場所,往往留下不容易發現的火種,因此除了作業後要進行認真檢查外,下班時要主動向保安人員或下一班人員交代,以便加強巡邏檢查。

焊工所穿的衣服上班後也要徹底檢查一下,看是否有陰燃的情況。

參考附件:

《動火證c-ba-sw-03(k019)

動用明火安全管理規定

凡經批准動火的重要部位,動火前要做到 八不准 動火中要做到 四必須 動火後要做 一清理 即 一 動火前 1 防火 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准動用明火。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准動用明火。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不准動用明火。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和排除殘存的油...

動用明火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的消防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設施和人員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xx市消防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結合大樓執行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 施工單位在管理範圍內施工時,如需要動用明火 電焊 氣焊 須事先向管理中心維修部和保安部提出申請,並填寫 動用明火申請表 經審批後,方可...

動用明火管理制度

一 施工現場各分包單位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凡因施工需要在現場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經專案經理部安質部門批准,辦理用火手續後,方可用火。二 對各用火種類的要求 1 電焊 操作者必須持有電焊工操作證。在操作前必須首先向經理部安全保衛部提出申請,經批准辦理用火證後,方可按用火證批准欄內的規定進行操作。操作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