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

2022-09-04 00:57:04 字數 1892 閱讀 2242

一、 概念及法律依據

【婚姻家庭】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其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後共同共有,還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我國《婚姻法》19條規定,夫妻對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特點及誤區

a:目前前來諮詢婚前財產協議的的客戶具有以下明顯特點:

1. 客戶一方是中國人另一方往往為港、澳、台及外國人。

2.諮詢者要求簽署協議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雙方再婚。

3.男女雙方往往財產擁有數量懸殊。

b:誤區

1. 某些當事人認為如果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實際上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在沒有其它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對於婚前的財產,仍然屬於個人一方的財產。

2. 還有一些當事人認為『這類協議只能在婚前簽署,如果登記後再簽訂,就沒有用了。實際上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在婚後再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的,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二、 婚前財產協議簽訂的目的

1.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 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及採用何種財產制

3. 確定雙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三、 婚前財產協議與公證的關係

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因此,只要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當然,有的婚前財產,尤其是涉及不動產贈與的,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進行公證、以完善婚前財產協議的救濟功能。

四、 概念及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對「婚前財產協議」作出明確的概念描述。一般理論屆通論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作出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後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歸各自名下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是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五、 婚前財產協議特點及誤區

a:目前前來諮詢婚前財產協議的的客戶具有以下明顯特點:

1. 客戶一方是中國人另一方往往為港、澳、台及外國人。

2.諮詢者要求簽署協議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雙方再婚。

3.男女雙方往往財產擁有數量懸殊。

b:誤區

1. 某些當事人認為如果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實際上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在沒有其它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對於婚前的財產,仍然屬於個人一方的財產。

2. 還有一些當事人認為『這類協議只能在婚前簽署,如果登記後再簽訂,就沒有用了。實際上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在婚後再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的,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六、 婚前財產協議簽訂的目的

1.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 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及採用何種財產制

3. 確定雙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七、 婚前財產協議與公證的關係

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因此,只要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當然,有的婚前財產,尤其是涉及不動產贈與的,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進行公證、以完善婚前財產協議的救濟功能。

婚前財產協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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