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婚前財產證明指南

2021-06-30 04:24:26 字數 1716 閱讀 4145

關於婚前財產證明的寫法:

2、婚前財產公證書、婚前財產律師見證書、婚產財產其他證明文書等。

□◆婚前財產證明相關問題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怎麼開財產證明,在哪開?

收入證明由單位開,加蓋公章,最好再附上稅務局的個稅繳納清單。社保證明至社保局開,但有些地方的社保局不開社保繳納證明,只能自己在網上查詢列印下來後請單位幫忙蓋章了。

如何防止離婚前夫妻一方將財產轉移?

問:我們共同有兩輛挖掘機,如果離婚,怎麼舉證才能證明這是共同財產呢?挖掘機沒發票,如果離婚,他可能會把挖掘機轉移給他哥哥。

中顧網律師:

答:到挖掘機登記機關宣告是共同財產,可以通過法院辦理.只要是你們婚後購買,就應屬你們共同財產,他擅自轉移的話,你可以主張無效或者要求賠償。

婚前財產證明約定不明丈夫出國工資妻子分一半

結婚時夫妻雙方未雨綢繆,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管理。但令丈夫萬萬沒有想到是,離婚時卻因「管理」二字而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丈夫的出國工資收入分給妻子14萬。

2023年9月10日,張玉與王哲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居住在王哲父母家中。2023年9月20日張玉、王哲簽訂乙份《婚前財產證明》,該證明約定:婚後個人財產由本人負責管理等內容。

2023年7月王哲出國工作,2023年3月5日張玉生育一子。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常為家庭瑣事和經濟問題發生矛盾。2023年5月,張玉因與婆婆發生矛盾搬回娘家居住至今。

2023年12月張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張玉、王哲離婚;2、張玉撫養婚生子,由王哲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其子年滿18周歲止;3、分割王哲出國期間的工資32萬元。審理中雙方都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達成協議。

王哲認為雙方已通過《婚前財產證明》約定婚後個人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張玉無權要求分割工資收入。

一審法院認為,張玉、王哲因工作關係聚少離多,雙方缺乏交流、溝通,夫妻感情淡漠,審理中,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同意離婚,應准予離婚。對於張玉提出的要求分割被告出國期間的工資請求,因雙方曾約定「婚後個人財產由本人負責管理」,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婚後財產的處分,故對張玉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援。故判決:

一、准許張玉與王哲離婚;

二、婚生子女由張玉撫養,王哲每月支付撫育費500元;

三、駁回張玉要求分割王哲工資收入的訴訟請求。

張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的「婚後個人財產由本人負責管理」,難以理解成就是「婚後財產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應屬於「約定不明」,王哲出國期間工資收入節餘的部分28萬元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故作出王哲在婚姻存續期間工資收入節餘的人民幣28萬元,張玉分得14萬元的終審判決。

解析婚前財產證明指南

婚前財產證明是指在結婚前對夫妻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公證。經過婚前財產證明後,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時,就按照婚前財產證明中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不再實行平分原則。婚前財產證明辦理手續 婚前財產證明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辦理手續之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以下幾種 1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 戶口簿,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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