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一辯稿

2021-09-18 12:40:45 字數 1158 閱讀 4968

謝謝主席,大家好。問候在場各位。首先,開宗明義,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將未婚或者已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其產生旨在減少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的舉證困難。

而婚姻是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社會關係,其具體表現為心理、生理和經濟的結合。我方認為,維護這種結合就是對婚姻的保護,拆解這種結合的就是對婚姻的傷害。

下面,我將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論證。

第一,婚前財產公證源於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與婚姻所要求的相互勾連、相互保護相背離。當下,以獨生子女為主的這一代人,個人意識不斷膨脹,往往將個人利益放在首位,這也是現在離婚率不斷公升高的原因之一。而婚姻本是乙個將「你」「我」變成我們的過程,需要雙方利益互動,從此以後,我的家變成了我們的家,你的父母變成我們的父母。

而婚前財產公證卻將個人財產從夫妻這對利益共同體中抽離出來,打上自己的烙印,拆解二人利益的互動,其本質是一種對對方的防備,是對離婚的一種變相準備。這種包含了防備與不信任的公證,必然會對婚姻的造成傷害,又何來保護呢?

第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存在,為夫妻間的矛盾激化埋下了隱患。在婚姻中,很多因素都可能撼動婚姻的穩定長久。而破壞婚姻的很可能就是一些微小的矛盾被不斷的放大。

離婚是婚姻中最忌諱的話題,而婚前財產公證這一為離婚做準備的行為,在共同生活的細微摩擦中,極易將這種猜忌、不信任無限的擴大,成為質疑對方的乙個有利論據。吵架時,「你當初要和我做婚前財產公證就是為了今天和我離婚的吧!」這樣一句質疑說出口,難免會引發更大的矛盾。

因此,在婚姻中,婚前財產公證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隨時都可能被各種矛盾引爆,對婚姻帶來致命的傷害,又哪有實質性的保護呢?

第三,婚前財產公證減少了離婚的糾紛和矛盾,更容易使夫妻選擇離婚,致使婚姻走向消亡。離婚時,夫妻雙方往往存在財產糾紛,需要夫妻雙方耗費大量的精力,並且冒著傷害個人財產的風險。而婚前財產公證,減少了財產分割的糾紛,使雙方顧慮減少。

使得更多的夫妻可能選擇離婚這一途徑來解決矛盾。而實際上,離婚根本就不是在解決婚姻破裂的問題。在婚姻中,我們本有更好的途徑來化解矛盾,而當好聚好散成為可能時,難免使夫妻放棄挽回的機會。

而當婚姻都走向消亡,已經不存在時,我們還能說這是對婚姻的保護嗎?離婚實際上是對婚姻最大的傷害。

綜上,從時間維度上看,在婚姻的建立、婚姻的程序、和婚姻的終結三個階段,婚前財產公證都不是對婚姻的保護,而是傷害。我方觀點已然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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