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清償

2022-08-30 06:33:04 字數 1334 閱讀 1895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婚姻當事人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履行的情況。例如,雙方在離婚時將全部或主要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另一方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債務,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承擔債務一方即以無清償能力為由拒絕給付。

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債務清償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連帶債務人間有關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離婚協議不能成為免除連帶責任的事由。即,離婚引起的身份關係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在這一連帶債權關係中的地位,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債務清償的約定只具有確定連帶債務人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應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相適應,嚴格按照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根本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乙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絡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連帶清償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制度是與債務人有連帶關係的人承擔債務責任的制度。連帶責任有約定連帶責任和法定連帶責任之分。

當事人之間通過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為約定連帶責任;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為法定連帶責任。由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既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同時也是一種約定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由夫妻兩方共同償還,也就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為夫妻兩方等份償還。

共同償還就設定了償還共同債務是夫妻兩方的共同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人之債,由於夫妻特定的相互關係,決定了其任何一方對外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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