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智財權的認識

2022-08-30 01:36:02 字數 1498 閱讀 3576

但有時商標侵權行為是有例外的,所謂商標侵權行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也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一般而言,商標侵權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合理使用,也稱正當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誌的行為。

(二)權利用盡,

是指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將帶有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後,商標權人的權利用盡了,其他人在這些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行為,不視為侵權。

(三)先用權,

是指在商標權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且該使用已使該標誌獲得了一定的聲譽;在申請人獲得商標權後,先使用人有繼續在其商品上使用該標誌的權利。

(四)在先權利,是泛指在特定商標(客體)上可能先於商標權產生的民事權利。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商號權、地理名稱權、姓名權、商品化權等均可成為商標上的在先權利。當某人被控商標侵權時,如果他能舉證自己在商標上享有先於商標權產生的在先權利,那麼該被控侵權行為屬權利行使行為,商標侵權指控將很難成立。

如果我們發現有人侵犯了我們的商標權,我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118條和《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其損失。

商標需要被保護,但其保護力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商標權在一定範圍內才可使用。在我國,商標權是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商標法既保護註冊商標又保護其項下的註冊商品,但其最終目的並非僅僅保護註冊商標及註冊商品,而是通過保護註冊商標及註冊商品來保護註冊商標與其項下的註冊商品在思想上的關聯性,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

而這種思想上的關聯性是運用假冒、混淆、聯想理論認定商標侵權的理論前提,不搞清這點,我們在認定商標侵權時往往陷入迷茫。

有權利就應該有限制,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為智財權權利限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存在的,這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的權利,同時又賦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標權的權利,但是這種排他權利並非漫無邊際的,其排除妨害的範圍應該僅限於禁止他人將商品用於標識商品**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

這就是對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即商標的合理使用。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於防止濫用商標權而限制他人正當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於解決權利衝突的問題,通過劃定適宜的界限使權利人採取更適當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商標權,近年來,許多國家都在修訂商標法的過程中將商標的合理使用的規定納入其中,可以說這已經成為乙個潮流。同時在實踐中相關的問題也日漸增多,我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積累了一些經驗,為進一步完善這項制度奠定了基礎。

希望學界、相關部門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彌補當前的空白,以求盡快在我國建立起相關制度來,並在適當的時機將商標的合理使用寫進商標法。

我們只有熟悉商標法才能區別他人是不是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從而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有,我們要清楚商標權的限制,使用者自覺將自己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範圍,進而減少糾紛,避免惹官司。 所以合理地使用商標權來保護商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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