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2022-08-28 21:36:11 字數 1331 閱讀 5297

為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規範化、標準化、安全操作技術程式化,實現安全達標,提供技術依據,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單位工程技術部(直屬單位、專案技術部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明確質量、安全、技術等各項措施,要有針對性。

2、重大、特殊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完畢,應由直屬單位主任工程師和生產經理審核,再報本單位工程技術部、工程管理部、工程質量部(以下簡稱三部門)進行相關會簽審核(直管專案直接由三部門會簽審核),審核完成後報總工程師(或經總工程師授權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報監理審批。

3、一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會簽後,由直屬單位主任工程師、生產經理審核(直管專案直接由三部門會簽審核),報總工程師(或經總工程師授權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報監理審批。

4、在建工程中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即為重大、特殊工程

(1)、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工程;

(2)、基坑臨邊開挖深度超過5m的深基坑工程;

(3)、跨度大於12m,高度大於10m跨度、高空間結構;

(4)、列入本單位創部、省級優質工程計畫的工程;

(5)、其他符合重大、特殊工程要求的。

5、除第4條規定以外的工程為一般工程。

6、安全施工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1)施工機械數量、型別以及現場布置定位。

(2)、機械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注意事項。

(3)、登高設施的布置定位和搭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4)、電器裝置的安全規定與要求以及應注意事項。

(5)、大型起重裝置(包括垂直運輸裝置)搭設、拆卸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項。

(6)、防火、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項。

(7)、各工種施工人員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安全注意事項。

7、專業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由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編制,專案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理、專案經理會簽審核,監理審批,專案部備案。

8、凡涉及深基坑(深度超過5公尺)、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跨度大於12公尺、高度超過8公尺)的專項施工方案,由本單位技術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9、所有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審施工組織設計和基礎施工方案,且在工程施工中應與施工同步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10、投標書中的技術標不能作為正式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來實施,必須結合本工程專案的特點,制定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規模較大而圖紙不能全部到位的工程,可分階段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11、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旦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如有變更,必須根據審核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12、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在具體施工過程中發生問題,應追查編制和審查人員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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