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築面積測繪管理規定

2022-08-23 07:45:03 字數 3537 閱讀 8732

fs/hg-fc 201101-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建築面積測繪和公用面積分攤管理,確保專案價值最大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房地產行業所有專案。

第二章策劃、設計階段

第三條職責

(一)開發部長負責政策、市場調研,提交報告並督促實施,協調辦理報建過程中與測繪相關的手續和事項。

(二)營銷部長負責編制測繪策劃方案,報審報批,督促實施。

(三)工程部長負責協助測繪方案的編制,組織落實。

(四)總經理負責組織、監督、統籌、審核、審批(按許可權)驗收。

(五)集團分管領導負責指導、監督,組織測繪方案評審、報批、批覆。

(六)集團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審批。

第四條流程:開發部長提交調研報告→營銷部長編制測繪策劃方案→總經理組織審議、審核→集團管領導組織評審→集團審批→下達批覆→組織實施

第五條審批許可權:歸集團。

第六條工作要求

(一)各級責任人須了解和掌握專案所在地關於面積測繪的政策規定和市場行規。

(二)開發部長須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依據政策和市場行規提交與測繪相關的科學、經濟、完整、準確、高質量的調研報告。

(三)營銷部長在編制測繪方案時,須依據調研報告,對不計算建築面積的、部分計算建築面積的、不能公攤建築面積的或贈送建築面積的建(構)築物(包括但不限於室外樓梯、走廊、輔助用房、裝飾性構架和構築物)的設計。

(四)營銷部長在策劃和設計過程中,須充分利用好政策空間,嚴格控制不能分攤、不計算或部分計算的建築面積,對有利於面積測繪的建築設計,充分利用,提高測繪策劃方案的科學性、經濟性和可行性。

(五)工程部長應認真落實測繪方案的各項要求,並組織實施。

(六)總經理須組織班子認真審議測繪方案,科學統籌,多方比照,合理運用對專案測繪有利的政策規定和市場行規,嚴格控制和規避對專案測繪不利的因素,並充分挖潛增效。凡可挖潛增效、對專案有利的,總經理有直接審批權。

(七)集團分管領導須召集專業人士(必要時可外聘專家) 分析研究政策,重點對不計算建築面積的、部分計算建築面積的、不能公攤建築面積的或贈送建築面積的建(構)築物進行評審。並對評審結果的實施監管與控制。

(八)各執行部門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實施,不得隨意變更方案;確需變更的,嚴格按原審批程式審批。

(九)營銷部長須建立測繪策劃方案的全過程的完整檔案資料,經綜合部驗收合格後存檔。

第七條罰則

(一)未按上述工作職責、流程和審批許可權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每項10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10-20%。

(二)未按上述第六條第(一)—(六)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10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承擔5-10%。

(三)未按上述第六條第(七)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50-15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5-10%。

(四)未按上述第六條第(八)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15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10-20%。

(五)未按上述第六條第(九)項辦理,處相關責任人150-300元罰款。

第三章測繪階段

第七條職責

(一)開發部長負責測繪實施方案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相關手續的辦理和檔案的建立,測繪單位的推薦、協調、跟蹤和監督。

(二)工程部長負責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參與審核測繪實施方案和測繪成果。

(三)營銷部長參與審核測繪實施方案和測繪成果,組織按審批的測繪成果辦理銷售、租賃的各項手續,**款項,並負責組織做好客戶協調。

(四)財務部門負責把關、監督按測繪成果及時足額收回房款。

(五)綜合部長(印鑑專管員)負責測繪成果的驗收,監督測繪成果的實施,建立並保管檔案。

(六)總經理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並按集團批覆的「測繪實施方案」審批測繪成果。

(七)集團分管領導負責組織測繪實施方案的評審。

(八)集團負責審批測繪實施方案。

第八條工作流程

(一)測繪實施方案審批:編制測繪實施方案→總經理組織會審→申報→集團審批→下達批覆

(二)**流程:收到批覆→選擇、協調測繪單位→提交**成果→開發部長審核→總經理組織會審→形成會審報告→開發部長辦理預售許可證→營銷部長組織銷售(租賃)和備案→綜合部長(印鑑專管員)監督

(三)實測流程:開發部長組織測繪→提交實測成果→開發部長審核→總經理審批(按許可權)→營銷部長組織實施→辦理權證→財務部門核實房款、確認發證手續→營銷部門發證→資料歸檔

第九條審批許可權

(一)測繪實施方案的審批權歸集團。

(一)測繪單位選定和測繪實施方案標準範圍內的測繪成果的審批權歸總經理。

第十條工作要求

(一)測繪實施方案經集團審批後,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到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

(二)凡符合政策要求和市場行規,或不違背政策規定,能計算建築面積和可分攤的建築面積須計算和分攤,不得出現遺漏和誤算。如有遺漏或誤算,由專案所在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三)建築面積測繪成果的誤差須嚴格控制在±3%以內。

(四)總經理組織**成果會審後,須形成會審報告。

(五)總經理不得超越審批的測繪策劃方案標準範圍審批測繪成果。

(六)辦理預售許可證後,改變建築面積的設計變更須與客戶簽訂變更協議後方可實施。

(七)**面積與實測面積有誤差的,須按實調整。

(八)**成果未經審批的,不得對外簽訂預售合同。

(九)實測成果未經審批的,不得辦理產權證。

(十)按套內面積銷售的房屋,銷售合同須約定公共建築的權屬與使用、維修等相關事項。

(十一)開發部長負責測繪工作的協調、報審、報批、實施等全過程工作,並建立完整的檔案。

(十二)綜合部門負責測繪檔案的驗收和保管。

(十三)綜合部長(印鑑管理員)在加蓋銷售合同印鑑時,須嚴格按測繪成果會審報告的要求審核、把關,逐一核對,核實無誤後方可用印。

(十四)財務部門在辦理最後客戶房款結算手續時,須按照會審報告逐一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罰則

(一)未按上述工作職責、流程和審批許可權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每項10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10-20%。

(二)未按上述第十條第(一)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15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承擔5-10%。

(三)未按上述第十條第(二)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200-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5-30%。

(四)未按上述第十條第(三)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10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10-20%。

(五)未按上述第十條第(四)項辦理,處相關責任人100-300元罰款。

(六)未按上述第十條第(五)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150-3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10-20%。

(七)未按上述第十條第(六)-(十)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50-1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5-10%。

(八)未按上述第十條第(十一)、(十二)項辦理,處相關責任人150-300元罰款。

(九)未按上述第十條第(十三)、(十四)項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5-10%。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解釋、修改權屬集團。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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