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行業生產管理規範指導意見

2022-07-29 12:06:03 字數 4375 閱讀 383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化工行業的生產管理,進一步提公升行業技術裝備和淘汰落後設施,加快化工行業轉型公升級,促進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浙江省內從事化工建設、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研究、設計等活動的企業和單位,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全省從事上述活動的企業和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及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有關規定,並認真落實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選址和總圖布置

第四條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案應當在依法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的集聚區或園區內進行建設。園區和集聚區外的企業要逐步向園區和集聚區搬遷集聚。

第五條園區內的化工企業布點應充分考慮周邊居住區等敏感點及相鄰周邊企業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產工藝特點和風向頻率等因素,企業與敏感點之間應設定必要的緩衝帶,性質相同或相近、或產品與設施有協作關係的企業宜相鄰建設。

第六條化工企業的總圖布置應充分利用廠房、裝置、管廊(架)等空間,節約占地、減少能耗。結合專案周邊敏感點情況,將重點汙染源遠離敏感點布置,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七條化工企業內的設施、裝置布置應按照生產流程順序,同類裝置適當集中;產生腐蝕性、粉塵、尾氣、有毒和易凝介質的裝置應按流程順序緊湊布置,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易結焦、堵塞,因溫降、壓降等因素可引發副反應的相關裝置,應靠近布置;對有高差要求的裝置應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條除個別用於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業不宜在廠區內設定員工宿舍等與生產保障無直接相關的生活輔助設施。

第九條園區或企業的事故應急池,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裝置容量、事故時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三章儲運

第十條化學品的儲存場所應嚴格遵守《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及執行制度的監督機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防破壞等工作。

第十一條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有明顯標識。其內容應將閃點、熔點、自燃點、**極限、毒理性質等理化資料,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洩漏應急措施等注意事項標註在醒目的標識牌上。

第十二條企業的倉儲能力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嚴禁露天堆放危險化學品和固體廢物;甲類物品倉庫應單獨設定,鼓勵園區設立共用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優先採用管道輸送。

第十三條沸點低於45℃的甲類液體應採用壓力儲罐儲存,並按相關規範落實防火間距;當沸點高於45℃的易揮發介質如選用固定頂儲罐儲存時,須設定儲罐控溫和罐頂廢氣**或預處理設施,儲罐的氣相空間宜設定氮氣保護系統,儲罐排放的廢氣須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物料進入儲罐過程宜裝設平衡管,減少因大呼吸產生的廢氣的排放量。

第十四條環氧乙烷的儲罐應單獨布置,並在其周圍設圍堰,儲罐的氣相空間應充氮,設水噴淋設施,不得在裝置的裝置區內或其附近灌裝環氧乙烷;灌裝場所應設有向罐車或鋼瓶充氮、噴水防護,以及沖洗地面的設施。

第十五條可燃液體儲罐不宜與液化烴、化學藥劑等儲罐布置在同一罐組內;有毒物料應單獨布置在乙個罐組內;所有儲罐均應設定圍堰及應急池,圍堰總體積大於最大儲罐容積之和。

第十六條埋地儲罐應有可靠的防腐措施,並設儲罐洩漏防滲和收集設施。

第十七條輸送腐蝕性或有毒介質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設,應架空或地面敷設,並應避免由於法蘭、螺紋和填料密封等洩漏而造成對人身或裝置的危害;該類管道在低點處不得任意設定放液口,可能排出該類介質的場所應設收集系統或其他收集設施,經處理後排放。

第十八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應架空或沿地敷設,嚴禁直接埋地敷設。必須採用管溝敷設時,應採取防止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在管溝內積聚的措施,並在進、出裝置及廠房處密封隔斷;管溝內的汙水應經水封井排入生產汙水管道。

第十九條室外長距離輸送極度危害的氣體宜採用帶惰性氣體的管間保護套管輸送,並對管間保護氣體成分做定期檢測。

第二十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除需要採用法蘭連線外,均應採用焊接連線。公稱直徑等於或小於25mm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和閥門採用錐管螺紋連線時,除能產生縫隙腐蝕的介質管道外,應在螺紋處採用密封焊。

第二十一條封閉的管路應設流體膨脹設施;不隔熱的液化烴管道應設安全閥,有條件的企業其管道出口應接至火炬系統;不隔熱的易燃、可燃輕質液體的管道亦應採取管道洩壓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單班使用同一種液體桶(210l)裝物料量大於3桶,宜採用儲罐集中存放,並採用管道輸送。

第二十三條容器間物料的輸送及實施桶裝物料加料,不得採用壓縮空氣或真空的方式抽壓,應採用可攜式幫浦或固定幫浦輸送。

第二十四條輸送環氧乙烷的幫浦應有防止空轉和無輸出運轉的措施,並應設幫浦內液體超溫報警和自動停車的聯鎖裝置;在環氧乙烷或環氧乙烷水溶液幫浦的動密封附近,應設噴水防護設施;環氧乙烷的安全閥入口應連續充氮,安全閥的排空管應有充氮接管。

第二十五條儲存可燃液體的塑料噸桶應集中設立桶堆放區,並設定防流淌措施,不得在生產場所、廠區道路邊存放。

第二十六條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和液化氣體等化學物品不可存放在低窪倉庫或露天場地。自燃、易燃化學物品的堆垛要置於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設定通風降溫裝置和消防安全設施。

第二十七條實瓶(桶)庫與灌裝間可設在同一建築物內,但應用實體牆隔開,並各設出入口。

第二十八條劇毒物品實行雙門雙鎖、雙人登記、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押運制度;劇毒物品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倉庫內,遠離火種,熱源性質相牴觸的不得混放;使用時必須兩人以上在場,穿戴好防護用品,取用後登記使用情況並簽名;使用後物料處理所剩殘液經處理後倒入廢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溝;剩餘物品必須退回倉庫。

第二十九條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應設定專門的包裝物、廢棄物**儲存場所;空桶應在指定場所堆放,並設殘留物收集設施;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品不得移交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處置。

第三十條多品種、小包裝、同類別的化學品物料儲存可採用高架倉庫儲存。

第三十一條易燃物品灌裝站宜為敞開式建築物,比空氣重的氣體灌裝站其室內地面應高於室外地坪,其高差不應小於0.6m;並設定強制通風措施。

第三十二條對部分易發生粉塵**危險的固體物料應採用粉粒料氮氣閉路迴圈系統輸送,並設定氧含量報警儀。

第三十三條汽車槽車卸料時,甲類液化烴、可燃液體宜採用鶴管或萬向卸車鶴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四條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採用密閉操作技術,配置區域性通風和淨化系統以及殘液**系統。

第三十五條有毒有害成品液體分裝、固體物料包裝應採取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定分裝介質的揮發性氣體、粉塵、漏液的收集、處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禁止用鏟車、翻斗車等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強氧化劑、**品及用鐵桶包裝的易燃液體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裝運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要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工藝、裝備及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生產裝置,在設計階段要進行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檢測報警系統以及可實現化工裝置過程聯鎖控制、緊急停車功能的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

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改造提公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化控制水平低的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畫,盡快完成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改造,提高生產裝置本質安全水平。

第三十八條化工企業須採用密閉生產工藝,對因工藝需要作業的加料、出料、分離、取樣場所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物料外洩的技術措施,嚴禁敞口作業。

第三十九條新建企業涉及光氣及光氣化、氯鹼電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氫、重氮化、氧化、過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種危險工藝的,其生產工藝設施應安裝相應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危險程度高的生產工藝應設獨立的緊急停車系統。

第四十條容易發生洩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生產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洩漏的安全連鎖設施,並具有捕集流失危險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易燃、易爆工藝裝置必須設定超溫、流量、超壓檢測儀表和報警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蒸汽)有可能洩漏擴散處必須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所有自動控制系統必須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第四十二條在有可燃氣體(液體危險化學品蒸氣)可能洩露擴散的地方,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第四十三條易燃、易爆工藝裝置的放空管出口處必須設定阻火器;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發火災、**危險的裝置,必須設定帶有降溫裝置的自動和手動緊急洩壓事故排放收集處理槽。

第四十四條物料計量鼓勵採用機械或自動計量方法,減少液體計量罐的使用。

第四十五條反應釜的選用應結合物料特性、反應特點設計製造,儘量減少搪玻璃通用反應釜的使用,盡量選用標準裝置;當選用搪玻璃通用反應釜時,企業應對其原料利用率、操作效能、安全、節能情況做評估。

第四十六條使用具有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鋼瓶或儲罐作業場所應實現區域性密封,其作業環境宜實現微負壓操作,並設定獨立的氣體鋼瓶洩漏事故處理系統。

第四十七條鼓勵使用分離、乾燥、包裝一體化裝置,不宜採用敞口真空抽濾裝置,不得敞口離心作業;過濾、離心分離作業場所應相對隔離,涉及易燃介質分離的離心機內部空間應進行氮氣保護;分離作業場所作業環境應設集中通風系統,並作處理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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